裁判要旨
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其網站名義,在其頁面上向公眾傳播經加工整理后的他人網站上的信息,而不能證明其有合法授權的,該行為不是提供的鏈接通道服務,而是深層次的鏈接,其主觀有過錯,構成侵權。
案情
2007年6月29日,北京鑫寶源影視投資有限公司將其擁有著作權的電視劇《奮斗》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寧波成功多媒體通信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成功通信公司)。2008年10月24日,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申請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對從其互聯網上下載網頁的內容及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證處的(2008)京中信內經證字11560號公證書載明:打開電腦,在計算機桌面新建一個名為“涼山電視臺.doc”的文件夾,IE打開瀏覽器,在地址欄中輸入“http:∥WWW.1siptV.com”,進入“涼山網絡電視”頁面,點擊“公共信息查詢”,進入下一頁面,點擊“查詢”進入下一頁面,點擊“電影”,進入下一頁面,在頁面中的“搜索電影”欄中輸入“奮斗”進入頁面,頁面中的左側圖片下方出現“播放器列表正在加載中請稍等”,然后進入播放。2009年1月,寧波成功通信公司以四川涼山電視臺侵犯其網絡傳播權為由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8000元。
裁判
四川省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涼山電視臺所辦的網站在線播放電視劇《奮斗》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網站是直接播放還是僅提供鏈接服務。寧波通信公司提供的證據表明:電視臺網站頁面上顯示有在線點播服務器(來源:土豆網),在進行觀看時能明確知道其觀看視頻的內容來源于土豆網站。電視臺所辦的網站不是提供寧波通信公司所訴視頻內容的網絡服務者,而只是提供了與提供內容服務的土豆網站的鏈接服務者,作為提供實現互聯網信息互聯、信息資源共享技術手段的網絡鏈接服務者,沒有審查所鏈接的網站提供的內容權利合法性的義務。而本案寧波通信公司在訴訟中對于電視臺所鏈接的網站提供的有關服務內容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權沒有明示,且電視臺對該鏈接的土豆網站所提供的服務內容也不明知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權。法院判決駁回寧波通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上訴稱:電視劇《奮斗》在涼山電視臺主辦的網站上播放時,沒有發生任何網址的變化,不存在任何鏈接情況,故原判決認定電視臺不構成侵權錯誤;電視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涼山電視臺答辯稱:電視臺雖在其所辦的網站上播放了《奮斗》,但該電視劇不在其服務器上,而是來源于土豆網,其提供該電視劇的播放方式為鏈接方式,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播放該電視劇頁面顯示“在線點播服務器來源于土豆網”的信息,但是,該信息只能證明其信息來源問題,而不能證明其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且在播放該電視劇時,該頁面的地址欄沒有發生改變,仍然為電視臺的網站,用戶不能明確知道自己已經脫離了先前進入的網站,轉入了他人的網站觀看該電視劇,故電視臺的行為已經不是僅僅提供鏈接通道服務,而是直接參與了相關信息的加工處理,并把加工處理后的信息提供給用戶。電視臺不能證明其播放該電視劇具有合法授權,其播放行為已經構成侵權。2009年11月12日,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涼山電視臺賠償寧波成功通信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在其網站上播放他人作品的行為是否是鏈接,以鏈接的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是否構成對信息網絡權的侵犯。
所謂鏈接是指在互聯網站的網頁或文本之間建立引導或者搜索路徑,使得用戶可以由某一網站的網頁或文本直接進入另一網頁或文本,方便用戶搜尋對自己有價值的信息。一般的鏈接行為通常是設鏈者在網站或網頁上直接顯示一般鏈接的標志,使其網絡用戶清楚地知道該網站或網頁同其他網站或網頁建立了鏈接,通過點擊一般鏈接標志就可以訪問被鏈接對象,實際上是一種搜索引擎服務。但深度鏈接則不同,設鏈網站通過技術手段使得網絡用戶在其網站網頁下即可得到被鏈接網站所提供的具體內容,而不須進入被鏈接網站的網頁,在瀏覽器的地址欄里不顯示被鏈接的網址。本案中的被告涼山電視臺為其網絡用戶提供的即是一種深度鏈接行為。在播放該電視劇時,該頁面的地址欄沒有發生改變,仍然為電視臺的網站,用戶不能明確知道自己已經脫離了先前進入的網站,轉入了他人的網站觀看該電視劇,故電視臺的行為已經不是僅僅提供鏈接通道服務,而是直接參與了相關信息的加工處理,并把加工處理后的信息提供給用戶。電視臺主觀上具有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
本案中,由于寧波通信公司未舉證證明因電視臺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和電視臺的違法所得,故法院采取法定賠償的方式,并綜合考慮本案的價值、市場影響、電視臺網站的影響力、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和后果等因素,以及寧波通信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律師費等費用的合理部分,酌情確定電視臺承擔賠償數額為6000元。
本案案號:(2009)川涼中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2009)川民終字第489號
案例撰寫人: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楊 麗 陳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