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撫養費問題
子女撫養費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的給付方法、給付期限都會經常問及。現亦將之總結歸納如下:
一、撫養費的范圍
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子女無論由母親還是由父親撫養,另一方都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二、撫養費給付的一般原則
撫養費如何給付應當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但人民法院對于父母雙方協議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的,應當進行審查。如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可能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應不予準許此項協議。現實中有的夫妻為了達成離婚的目的,有的為了爭取子女由自己撫養,往往不惜在子女撫育費方面向對方作出讓步。但是,父母承擔子女的撫育費,這是父母的義務,是子女的權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撫育費問題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適當讓步,損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為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對于此種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協議,自然不能準許。
離婚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父或母給付的實際能力。至于實際需要的數額,一般應參照當地群眾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撫養費,一般應比居住在農村的高一些。具體問題的解決,實踐中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撫養費的數額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崗位補貼等。二是對于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法
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通常,有工資收入的,應按月或定期給付現金,農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現金、實物。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一是出國、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四是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父母撫養費的給付截止到什么時間?是到孩子18歲成人為止呢,還是到子女獨立生活?獨立生活的界限如何掌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家長必須為未成年人完成9年義務教育負有責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沒有必然的義務支付學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1)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讀的;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律對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不作硬性規定,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個案處理。
(四)撫養費的變更
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其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是根據父母離婚的當時,子女所需的必要費用和給付者的經濟能力而確定的。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的具體情況的不斷變化,不僅每個人的經濟狀況有時會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而且,隨著人們對物質生活要求的提高,以及消費水平的增長,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使得原撫養費的數額也要隨之有所變化。因此,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于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周智靈律師特別提醒:司法實踐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由于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愿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需要說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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