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習慣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醫療糾紛后,可有三種解決方式: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法院訴訟。實踐中,大多數醫療糾紛通過雙方協商解決,還有部分通過訴訟解決,而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很少。本文主要針對選擇訴訟方式的患者,希望能起到一點指導作用。實際上選擇訴訟方式的患者,在訴訟之前大都經歷過漫長的協商階段,因此本文對處于協商階段而最終可能走上訴訟的患者亦有意義。
由于醫療糾紛涉及復雜的醫學知識,法官并無能力直接判斷醫生的過錯,最終的判決幾乎全部系于醫療技術鑒定,因此打醫療官司實際上就是打醫療技術鑒定。
1 、醫療技術鑒定的提起
可以在起訴前進行,也可以在起訴后進行。起訴前的鑒定可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當地醫學會實施,也可以由醫患一方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醫學會鑒定。而起訴后,則只能由受訴法院委托。
起訴前進行鑒定的好處是,可以減小訴訟風險,避免盲目訴訟。但其巨大風險是提交鑒定的病歷未經法庭質證,可能導致結論不公正。另外如果醫院的過錯十分明顯,就沒有必要在起訴前鑒定,直接交法庭委托鑒定,可以大大節約訴訟時間。
至于經兩次醫學會的鑒定后,能否再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就醫療過錯進行鑒定,各地規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未作出規定。筆者觀點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如果原、被告任何一方有足夠證據表明,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依據不足或程序不當,法院應當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委托重新鑒定。
2、醫療技術鑒定的準備
醫療技術鑒定所依賴的材料主要是患者就診時的病歷,因此鑒定時保證病歷的真實性非常重要。但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而鑒定專家又不會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任何鑒別。如何防止病歷被偽造?惟一的辦法就是糾紛發生后,及早復印病歷,并對不能復印的主觀病歷(病程記錄等)進行封存。但盡管這樣仍無法防止醫生在診治過程中偽造病歷,此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訴訟中對病歷的真偽進行質證,只有在病歷經質證以后才能提交鑒定,此時鑒定專家應當采用經質證后的病歷。如果質證后,病歷仍達不到鑒定要求,則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當然對病歷的質證非常專業,最好由精通醫學的律師出任。
當醫學會受理鑒定后,患者應當提供一份詳盡的陳述書。陳述書應當用醫學術語全面闡述醫方在診療過程中違反醫療常規的過錯,并指出相應依據。由于鑒定專家全部由醫生出任,其對醫方的天然袒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陳述書非常關鍵,必須做到有理有據,讓鑒定專家無路可退,只能接受。如果陳述書很粗糙,遺漏醫方的過錯,或者沒有醫學依據,專家基本上睜眼閉眼,不會主動糾正的。這類似于法院的不告不理,你告錯了,或者沒有提到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會主動裁決的,鑒定專家也一樣。因此醫療訴訟中,聘請醫學出身的律師非常關鍵,即使律師是學醫的,也需要認真負責、不斷學習。因為訴訟中碰到的醫學問題往往都是非常棘手、非常專業的,醫學律師也不可能什么都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