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法院網報道,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人民法院財產刑執行的主體、程序等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財產刑執行工作中長期存在的一些問題。該司法解釋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介紹說,這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完善財產刑的執行制度,規范財產刑的執行工作,充分發揮財產刑的功能作用,維護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權威的一個重要舉措。
孫軍工指出,我國現行立法對財產刑的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規定也比較原則,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第一,財產刑執行可適用的法律不明確具體。財產刑的執行缺乏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的規定,是造成財產刑執行存在諸多難題的主要原因。第二,財產刑執行的具體部門不明確。導致各地法院財產刑執行的部門很不統一,執行局執行、刑事審判庭執行、法警隊執行以及混合執行的情況都存在,執行部門有失規范。此外,由于財產刑執行的具體部門規定不明確,導致有的法院財產刑執行工作不到位。第三,財產刑執行程序不明確,導致財產刑執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現象。因此,出臺《規定》對于規范財產刑執行的主體和程序,解決財產刑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十分必要。
據介紹,《規定》有13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人民法院執行財產刑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參照適用民事強制執行的有關規定。
(二)明確了人民法院執行財產刑的具體部門。一是明確了財產刑執行的人民法院,規定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二是明確了財產刑的執行機構,規定財產刑由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即由人民法院的執行局負責執行;三是明確了被執行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三)規范了財產刑執行的程序。一是對財產刑執行的期限進行了規范;二是對人民法院內部機構的工作銜接、工作措施等進行了規范。
(四)明確了財產刑執行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正當債務償還的順序,規定先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及正當債務償還,后執行財產刑。
(五)規定了財產刑中止執行的情形,并規定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執行。
(六)規定了財產刑終結執行的條件,并規定人民法院裁定 終結執行后,發現被執行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情形的,應當追繳。
(七)規定了財產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銷的,已經執行的財產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被執行人;無法返還的,應予賠償。
(八)明確了罰金刑減免的相關問題。一是明確了罰金刑減免的條件;二是明確了罰金刑減免的程序。
[名詞解釋]
財產刑: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或者犯罪單位財產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規定的財產刑,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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