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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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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19 10:00:00 |
1 、秘密性__不為公眾所知悉。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于秘密狀態的信息,必須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不為公眾所知悉”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指不為權利人或權利人允許知悉范圍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為同行業或者該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知悉,一般來說,只要不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處于法律認可的“不為公眾所知息”的秘密狀態。 2、價值性__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蘊含的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這一價值可以是現實的,即已經為權利人所應用并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也可以是潛在的,即雖然還未被權利人運用于生產和經營之中或者正處于研究、構思之中,但是一旦應用就可以使權利人獲得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既包括了現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應用就可獲得經濟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階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經營信息,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者經營思路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蘊涵著潛在的經濟利益,可以帶來競爭優勢。另外,一項信息對本公司來說顯示不出價值,但對競爭對手或其他公司卻十分有用,這種信息也同樣具有價值,其價值等同于情報交易對價。 3、實用性__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使用價值。商業秘密與其他單純的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商業秘密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于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 商業秘密的使用價值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現實的使用價值,是指已經成型并正在使用的技術方案或者經營信息,任何知悉的人無需再進行研究或加工都可以直接使用。二是潛在的使用價值,是指已經成型還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究階段并己基本成型、其使用價值已基本顯現的技術方案或者經營信息,任何知悉的人都可能利用這種顯現的使用價值獲取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如果某種僅僅是一種理論設想或者抽象的概念,尚不能直接顯現其使用價值的信息,不能直接或者間接為知悉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盡管該信息仍處于保密狀態,也不構成商業秘密。 4、 管理性__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除了要求具備上述的三項客觀特征外,還必須是具有權利人主觀保密意圖的信息。權利人對其所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采取能夠明確顯示其主觀保密意圖的保密措施,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法律只規定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但并沒有規定應當采取什么樣的保密措施。一般司法實踐認定的準則,只要是能夠明確顯示權利人保密意圖、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識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業秘密的這一法律特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碼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識:(1)限制了接觸范圍;(2)明確了接觸的準許條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3)對接觸人員明確賦予了未經授權不得使用、披露的義務;(4)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都顯然識別和認識其為商業秘密。 上述四個法律特征,是商業秘密缺一不可的構成要件。只有同時具備四個要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屬于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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