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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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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標人的報價及成本價的判斷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7/27 16:18:18 |
有關投標人的報價及成本價的判斷 |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計算投標價格是一項關鍵而嚴肅的工作。它對投標的成敗和實施項目采購的盈虧起決定作用。投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價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標價格參加投標。每個投標人都有自己的經驗和習慣,有自己的一套算標的方法、程序和報價結構體系。例如單價分析法、系數法、類比法等等,或者幾種方法混合使用。工程項目標價一般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工程直接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與永久設備費、施工機械費等; (2)工程間接費,包括投標期間的開支、保函手續費、保險費、稅金、業務費、零時設施費、貸款利息、施工管理費等。
依據《價格法》第八條的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的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這是經營者制定商品價格的依據。作為定價依據的生產經營成本,是經營者在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勞動和物化勞動耗費的總和,類似于《企業會計準則》中“費用”概念,即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又包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只有將生產成本核定準確,才能制定合理的價格。本條所指的成本報價要考慮社會的平均成本和企業個別成本,這是判定投標報價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據。成本是構成價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標商估算投標價格的依據和最低的經濟界限。如果投標價格低于成本,必然導致承包商或供應商在合同執行工程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投標商以低于成本的報價進行競爭不僅對自身是一種自殺行為,而且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秩序,這是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相背離的,也是不符合本法的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
有些投標商為了占領市場或為了創造信譽,或者為了公司長遠這利益出發,放棄近期利益,以成本價投標,這種情況本法是允許的。在考察投人的投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必須以社會平均成本和企業個別成本來計算,而不能以單個投標商的成本來作為標準。在判斷成本價時,還要考慮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以及季節差價等因素。
投標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投標,不能冒用他人名義投標。有些投標人為了提高自己的資格等級,使用資質比較高的單位名稱參加投標,或者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投標資格,騙取中標,這些行為都是本法所不允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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