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職務犯罪劇增凸顯監管薄弱
本報訊(記者胡曉梅 通訊員平玉和)日前,我省公安經偵部門連續破獲多起企業業務員職務犯罪案,由于受害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對業務員監管不到位,致使企業蒙受巨大的損失。專家建議,企業應建立嚴格的回收貨款制度,加強業務員的有效監督,簽訂責任合同。
32歲的張某于2002年4月到河北某集團公司擔任銷售業務員,因刻苦勤奮,公司信任有加,逐漸擴大其所負責業務范圍,業績和收入也相當不錯。2007年7月,公司在對他所負責的業務進行帳款核對時,發現有40余萬元的差額,遂向石家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石家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經過初查隨即立案偵查,于2008年2月將此案偵查終結,日前移送檢察機關。據查,2003年4月到2007年7月間,為完成銷售業績,張某利用偽造的訂貨、送貨單據和多家單位的付款證明,從公司多訂貨少送貨,將其中一部分低價銷售給另外的銷售商,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據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的負責同志介紹,今年以來,我省共查處員工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案件204起,涉案金額2243.54萬元,呈明顯上升趨勢。記者在采訪相關案件的主辦人員時了解到,這類案件看似簡單,實際上錯綜復雜,不易辨別,而且犯罪的手法也比較隱蔽多樣。據介紹,這類犯罪的作案手段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利用公司只核對應收帳款,不核對具體票據的疏漏,在各種票據上做假。一種是利用帳期間隔,向公司交付貨款時形式多樣,公司無法查證每一筆金額的真實性。比如,以上提到的張某職務侵占案中,河北某集團公司和超市結算帳款時根據合同約定每筆貨款一般有30-50天的帳期,張某利用時間間隔,采取了兩種結算方式應對到期的帳款:一是自己到本公司財務部門繳納現金,再附上偽造的超市付款證明,二是張某以各種借口將部分或全部現金交給超市,由超市出面開具支票結算。由于公司財務部門只核對應收帳款的日期和金額的準確性,并不具體核查款項和貨物是否一一對應,因此張某的行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難以被察覺,雖然侵占額度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但公司仍被蒙在鼓中。
河北大學刑法學教授馮軍認為,這類案件的發生固然是因為犯罪分子狡猾,但是受害公司在各種規章制度上的漏洞和執行不利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一是企業法人治理的理念尚未完全建立起來,企業設置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徒有虛名。有些企業為了逃避稅收,貨款進出倉庫不辦理交接簽字手續,銷售不記錄,不開發票,銷售價格管理混亂,隨意更改,不記錄建檔;銷售現金交易不通過銀行結算,不按法律規定建立銀行基本帳戶,甚至貨款、借款帳戶交叉混雜,致使企業法人對業務員的銷售款到底是多少也模糊不清。二是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關鍵環節缺乏有效監督。有的公司在開支費用報銷審查中制度不嚴,白條報銷現象嚴重;有的財務帳目混亂,財務憑證不全,出入庫手續不全;有的作兩套帳,并且長期不核對帳目,甚至存在更換財務人員未辦理交接手續的情況。三是管理混亂,銷售和財務會計職能混雜,缺乏有效的分離和相互制約。這使得案件難以被及時發現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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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加強風險管理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麗娜認為,該類案件反映出企業在風險預防和風險識別上缺乏力度。企業不能在公司治理中出現了類似問題后只一味認為是員工個人操守差所致。這就要求公司企業制度設計條款更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一是業務員不管錢、帳,財務不能經手業務。在很多員工職務侵占案中,都是因為公司出于信任和倚重,擴大了業務員“所負責的業務范圍”,由業務員經手貨款,甚至更直接掌握票據的收發、貨款的結算等。這種情況是缺乏制度設計的全盤考慮的。其次是勞動合同、公司章程、合同等細節管理方面應該加強,企業平時的細節管理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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