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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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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找不到對方,婚怎么離? |
作者:本站律師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8/22 17:48:00 |
近些年來,因為人口的流動性加強,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但對方當事人因失蹤或下落不明不應訴、不出庭的訴訟日益多見,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以缺席判決方式審理此類案件的做法也越來越常見。
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當配偶離家出走,杳無音信時,當事人可以采取如下兩種途徑:
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依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經過當事人的申請,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傳喚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然后在法庭上進行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些規定的制定,是為了保證法院訴訟程序的正當完成和公正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可以適用于離婚案件。
二是可以通過申請法院宣告對方失蹤或者死亡的程序達到解除婚姻的目的。當事人提出申請對方為宣告失蹤人,《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在對方依法定程序被宣告為失蹤人后,人民法院應判決雙方離婚。如果對方被宣告死亡,則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這里需要注意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的條件。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限(該期限為2年,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戰爭期間不落不明的,應當從戰爭結束之日的次日起算)其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后。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需要有一個公告期,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是需要利害關系人提起的,法院沒有權限也沒有義務主動宣告。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但是這并不影響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現實問題是,通過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的后果會有所不同。缺席判絕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確定財產歸屬,最常見的就是平分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應指定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其財產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可能會被當作遺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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