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法律沖突 大陸老人依中國繼承法狀告得款人被駁回
張女士和女兒楊女士隨旅游團去臺灣旅游時遭遇車禍,張女士和女兒死亡。事后,張女士兒子楊先生作為死者家屬與臺灣安佳旅游公司簽訂了和解協議書,臺灣涉案公司按照臺灣繼承法向死者張女士的法定繼承人(只限于死者子女)支付了共計550萬元新臺幣的死亡賠償金和保險費。事后,張女士的年已90余歲母親吳女士將得到賠償款的三人均告上法庭,吳女士認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涉案的賠償款自己也是繼承人之一。應依法繼承。日前,大連市中山區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在臺灣事故身亡,三被告依臺灣繼承法得到相應賠償,不損害原告利益。原告認為對該賠償款有繼承權應狀告臺灣涉案保險公司,要求重新分割死者的死亡賠償金。一審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6年10月2日,大陸一旅游團在臺灣旅游時發生翻車事故,導致游客死亡。大連的年已7旬的張女士和她的女兒楊女士都在事故中死亡。同年10月6日,趕到臺灣的張女士兒子楊先生與臺灣安佳旅游公司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書。臺灣安佳旅游公司在協議書中指令臺灣友聯產物保險公司向死者張女士的法定繼承人(即她的兩個子女和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女兒楊女士的女兒)支付200萬元新臺幣死亡賠償金,指令臺灣產物保險公司向死者張女士的法定繼承人支付150萬元新臺幣死亡賠償金,指令臺灣游覽車公會向死者法定繼承人支付200萬元新臺幣死亡賠償金。2007年4月,三名依臺灣繼承法認定的繼承人總計得到了匯來的死亡賠償款105603.42美元(折合新臺幣為350萬元),三人平分了該款。
死者張女士年已90余歲的母親吳女士得知此事后,將三名孫輩重孫輩的得款人告到大連市中山區法院。吳女士認為,自己的女兒張女士和外孫女楊女士在臺灣旅游時發生事故死亡,張女士獲得臺灣賠償新臺幣550元,約合人民幣138萬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己作為死者母親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應將涉案的死亡賠償金分成4份,分別由各法定繼承人繼承。原告作為張女士母親年事已高,沒有生活來源,依法應該多分,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給付原告40萬元。
被告提出,張女士的死亡賠償金得她在臺灣旅游時因車禍死亡由臺灣保險公司支付給付的法定繼承人的保險賠償款,臺灣的保險公司依據臺灣繼承法直接將該款支付三被告,目前共收到105603元,每人35201.14美元。臺灣保險公司沒有告知我們該款中有原告的份額,我們沒有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這些錢已屬于我們的個人財產,原告要求分割我們的個人財產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原告認為對張女士的死亡賠償金有繼承權,臺灣保險公司分割有誤,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以臺灣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張女士們在臺灣事故中身故,三被告依據臺灣繼承法得到相應的賠償,并不損害原告的權益。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認為自己對涉案賠償金享有繼承權,應當以臺灣友聯產物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張女士的死亡賠償金。日前,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 葉紅)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