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方面,即:雙方離婚的合意、子女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一般只要這三個方面說清楚了,就可以了。但是有時也存在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也是我們應當注意的要點:
1、房屋的約定。
無抵押貸款的房屋,比較簡單處理,只要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歸屬就可以了,但是要注意的是,約定歸屬后一定要約定具體的過戶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對方惡意推演拒不不履行協議。
有抵押貸款的房屋,在約定歸屬后必然要牽扯到銀行,因為主貸人的還貸能力有了變化,銀行會重新審核主貸人還貸能力,有時甚至要求新主貸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且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時,銀行一般會要求雙方都應到現場。
所以起草離婚協議時應知道上述情況,以保證協議的可操作性。
2、銀行存款的約定。
應列明存款的總數額、存款存在誰的名下、帳號。如果籠統的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可能會導致一方惡意隱瞞存款,而離婚后無法再追償。如果在離婚協議中列明存款的總數額、存款存在誰的名下、帳號,那么如果一方惡意隱瞞財產,離婚后,一方可以對離婚協議中未列明的存款主張分割。
3、股票,應如存款一樣,列明股東代碼、帳號、以及開戶的證券交易所。
4、公司股權。
可以約定一方持有股權,而給另一方對價補償,因不涉及股權轉讓,所以只要在協議中寫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一方如果要求另一方將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一方時,因涉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所以《婚姻法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5 、其他約定,比如探視權,子女的撫養費,戶口的遷出等,注意約定要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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