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本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本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婚姻自由的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2)客觀要件表現為使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認定本罪時,要注意與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行為之間的區別。犯本罪,按刑法第257條的規定處罰。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二、重婚罪。本罪是指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觀要件表現為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認定本罪時,要注意與一般通*行為的區別。犯本罪,按刑法 第258條的規定處罰。
三、破壞軍婚罪。本罪是指明知他人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本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2)客觀要件表現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3)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認定本罪時,應當正確理解"同居"的含義,并注意與重婚罪的聯系與區別。犯本罪,按刑法第 259條的規定處罰。
四、虐待罪。本罪是指經常以各種方法肆意折磨、凌辱、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犯罪對象是與行為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2)客觀要件表現為經常以各種方法,對家庭成員進行故意折磨、凌辱、摧殘的行為。(3)主體是與被害人同屬一個家庭的成員。(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除上述特征外,必須是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認定本罪時,應注意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之間的聯系與區別。犯本罪,按刑法第260條的規定處罰。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 但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
五、遺棄罪。本罪是指負有法定扶養或贍養義務的人,對年老病幼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扶養或贍養義務的行為。本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家庭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平等關系。(2)客觀要件表現為拒絕履行扶養或贍養義務的不作為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負有法定扶養或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4)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除上述特征外,必須是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犯本罪,按刑法第261條的規定處罰。
六、拐騙兒童罪。本罪是指采用蒙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男女兒童,非法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的行為。本罪的主要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家庭的和睦幸福關系。(2)客觀要件表現為拐騙男女兒童非法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的行為。(3)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認定本罪時,要注意與以出賣為目的的拐賣兒童、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 兒的行為之間的區別。犯本罪,按刑法第184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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