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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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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解析:被宣告死亡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12/18 13:18: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而在審判實踐中,涉及公民在被宣告死亡后又與他人結婚,其原配偶發現并未死亡,又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這時其原配偶并未再婚,對于此時該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一種觀點認為,此種情況下該被宣告死亡人結婚的行為應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雖然此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與原配偶的夫妻婚姻歸于消滅,但其在明知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主觀上構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婚的行為,而且在原配偶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后,其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構成了存在雙重婚姻關系的客觀事實。即使原配偶已再婚,也不影響其構成重婚罪,理由為被宣告死亡人不論從主觀思想還是客觀行為上均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后實施的結婚行為,不論其原配偶是否再婚,均應以構成重婚罪論處。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宣告死亡人結婚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雖然《刑法》已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構成重婚罪,但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夫妻關系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已歸于消滅,此時他(她)已成為一名法律上被宣告死亡,但事實上存在且無婚姻法律關系的人,這種情況下,他(她)與他人結婚是一種權利的行使,而并不能認定為客觀上實施了重婚的行為,雖然其主觀上應認識到自己是有配偶者,但法律上已經是消滅了他(她)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所以并不能認定其為有配偶者。《民通意見》規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關系是否存續以其原配偶是否再婚為條件,這樣使得被宣告死亡人的權利無法得以行使。而基于《民法通則》第24條的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結婚行為應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構成重婚罪。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了重婚罪的構成要件,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結婚的行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分析:一是被宣告死亡人不知其已被宣告死亡,此時他實施結婚的行為就是在明知其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無論是登記結婚還是形成事實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主觀要件。二是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其已被宣告死亡,認為其與原配偶的婚姻關系已經消滅,所以又實施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就存在著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現象,其明知有配偶,在得知被宣告死亡后實施結婚行為就是利用法律對于宣告死亡法律后果的民刑規定漏洞而實施的規避行為,其主觀上仍存在著明知其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故意,因此也符合重婚罪的主觀要件。從客觀上分析,被宣告死亡人無論其是否知曉已被宣告死亡,都實施了與他人重新結婚的行為,無論是進行了符合法律規定實質性的登記結婚,還是以夫妻明義的事實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客觀要件,損害了原配偶的婚姻權益。因此,對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結婚的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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