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曾患有精神病的母親去世10年后,遠在美國年近60歲的姐姐茅女士一紙訴狀將弟弟告上法院,要析產繼承屬母親名下房產。而弟弟阿偉卻出示母親生前并經有律師代書的遺囑,涉案房屋留給自己單獨繼承。那么,這份法律代書遺囑,并有2名死者單位同事作見證的遺囑,是否有效呢?12月15日,上海靜安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份遺囑無效,母親遺下房屋由姐弟兩人各繼承50%。
茅家姐弟的母親陳老太早年喪偶,共生育子女3人。自1993年4月,陳老太因患偏執性精神病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直至同年10月25日,院方應老太兒子阿偉要求同意陳老太請假出院,并出具證明確認“患者目前病情已穩定,情緒方面表現已穩定,猜疑消失,無胡言亂語情況,意識清爽,接觸交談均合作,思維內容連貫,主題突出,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復,本次住院療效好轉。”
同年11月12日,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為陳老太代書遺囑一份,將老太名下市中心延安中路某號3樓南間、后間、走道間和曬搭房屋產權歸阿偉繼承。在立遺囑時,還有陳老太單位兩名職工在場作見證。事后,不到半年陳老太再次因精神病,又住進精神病醫院治療,在1年后的1995年3月陳老太去世。
2006年7月,遠在美國的茅女士向上海靜安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母親生后遺留下的房產。她認為該房屋未曾作分割析產,而弟弟阿偉提供的遺囑是母親在已患精神病時所立,這時母親屬法律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該遺囑屬無效遺囑。因雙方無法自行達成一致意見,只得訴至法院求得公斷。而陳老太另外一名兒子,則明確表示放棄對涉案房產的繼承。
對于該起訴弟弟阿偉則辨稱,被繼承人母親生前立有遺囑,將該房屋留給自己繼承,在立遺囑時相關醫院出具了證明,證明母親有立遺囑的能力,涉案房屋應按照遺囑繼承,不同意姐姐的起訴。
法院認為,陳老太在立遺囑時,仍系精神病患者,該病患者作出的對其重大財產生后處置事宜,法律上對她的民事行為能力判別有嚴格要求。現僅憑醫院出具陳老太當時屬階段性好轉的出院小結,內容上僅反映患者的意識、語言表達等情況,而對患者是否能辨認自己行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遺囑代書人及見證人的當庭陳述中,對立遺囑時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說法不一,更無法證明患者在立遺囑時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據此陳老太所立遺囑應歸無效。陳老太遺有的合法財產,則按照繼承法作法定繼承。考慮到陳老太另外一兒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遂法院判決有茅家姐弟各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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