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昔日戀人分手時因當時寫下的兩張“欠條”發生糾紛,八年后又在法庭上相見。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借貸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原告方提供的兩張“欠條”存在瑕疵,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故判決駁回原告肖某的訴請。
原告肖某(女)訴稱,其在戀愛期間與被告徐某于1998年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其支付了購房款10萬元、裝修費2.5萬元。2000年徐某提出分手,后在其要求下徐某給其寫下內容為“今欠肖某裝修費貳萬伍仟元正”和內容為“今欠肖某房屋費壹拾萬元正”的兩張欠條,但被告徐某至今尚未償還,故起訴要求徐某給付欠款并承擔利息6萬元。
被告徐某則辯稱,雙方原系戀人關系屬實,但房屋系其母親出資購買,并非雙方共同購買。后其向肖某提出分手,原告要求其賠償青春損失費,但欠條上只寫10萬元,不寫青春損失費,還要求其賠償裝修損失費2.5萬元,其是被迫無奈才向肖某出具兩張欠條,該欠條違背其真實意愿,應屬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是其從未欠肖某購房款及裝修費。而且肖某曾在與被告母親的物權糾紛案中,還稱此12.5萬元是裝修費,要求被告母親退還,現在卻又稱10萬元是購房款、2.5萬元是裝修費,其對該款項說法前后矛盾,顯然并不可信。
法院審理后認為,書證雖有較高的證明力,但任何書證均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被告徐某在向肖某出具的欠條中稱2.5萬元系“裝修費”、10萬元系“房屋費”,現對此卻全盤否認。顯然,兩張欠條所載內容是否反映客觀事實是該案爭議的焦點。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欠條存在瑕疵不具證明力
本報記者 王 鑫 本報通訊員 賀曉瓊
宣判后,該案的主審法官劉加輝說,法院之所以對肖某提供的兩張欠條的證明力不予確認,原因有三:一是肖某稱房屋系其與徐某共同出資購買,但法院查明的事實是該房產權登記人為徐某的母親,肖某作為成年人應認識到在與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出資與徐某共同購買房屋產權登記的重要性,房屋共同出資購買又未登記在雙方名下是不符合常理的。二是肖某稱支付了購房款10萬元、裝修費2.5萬元,而在其曾與徐某的母親物權糾紛案中,卻又稱當時房屋裝修費12.5萬元是其支付的,要求徐某的母親退還,肖某對10萬元一會兒說是“購房款”,一會兒說是“裝修費”,一會兒要求徐某的母親退還,一會兒又要求徐某退還,前后矛盾。三是欠條中記載的“今欠肖某房屋費”不符合正常書寫習慣,且在徐某提出分手后未在欠條中約定還款期限,讓人難以理解。綜上,肖某提供的兩張欠條并非一個完美書證,存在瑕疵,因此對兩張欠條的證明力不予確認,肖某的訴請也因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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