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老年人再婚的現象逐漸增加。大多數年輕人對父母再婚表示贊成,甚至為父母的再婚積極做紅娘、牽線搭橋,這是社會文明的表現,也有一部分年輕人對自己老人的再婚反對,還有顧慮父母百年后的財產繼承問題產生糾紛。
老年人財產的繼承:絕大部分老年人再婚的目的都是尋找一個生活上相互照顧的老伴,使自己的余生過得開心一些,俗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為了減少子女的阻撓,防止雙方子女為了老人的財產與贍養扯皮,老年人可以提前為自己的身后事做出安排,若再婚的話,最好先立協議后領取結婚證,就是在兩人結婚之前,簽訂一個協議,將老人各自的財產、與子女的關系、雙方的養老、生病如何護理等問題寫明,做到:婚前財產不變;撫養贍養關系不變;繼承關系不變,即誰的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樣可以使老人再婚時,遇到的阻力要小一些,子女少一些糾紛。
再婚繼承案例:寧波張女士來信講,其父親1995年去世,1999年10月其母親柳女士與同城喪偶的水先生領取了結婚證,雙方老人婚后的感情很好,雙方子女的關系也不錯,2007年5月,水先生突發腦溢血死亡,老人的百天剛過,水先生的子女就要求柳女士搬走,理由是,他們要繼承父親的房產。該房子是水先生1998年3月買的,是水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問該房產柳女士有繼承權嗎?水先生子女有權立即趕走柳女士嗎?
分 析:
1、老年再婚夫妻雙方也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老年人再婚,只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合法夫妻關系。婚姻法上所說的夫妻當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雙方自然也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對于老年再婚夫妻繼承法也不例外。雙方都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論再婚時間長短,只要是合法夫妻就有繼承權利,
2、柳女士對水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享有繼承權。
柳女士與水某是再婚夫妻,從法律上確立了合法夫妻關系,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如果水先生生前沒有立遺囑,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遺產,柳某無疑是《繼承法》第10條中所指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柳某與水某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與水某的子女共同繼承水某的遺產。
當然,假設水某對其再婚前的個人財產,生前立了遺囑,將該遺產指定由其子女繼承,那么,柳某就無權繼承這部分遺產,而只可以分配再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的遺產。
3、應該保障再婚老人喪偶后對房屋的居住權
本案中柳某不僅享有繼承權,而且也有權在該房屋繼續居住的權利。
除非柳老太太他處另有住房。無論是從遺產繼承權來講,還是從敬老、養老的社會主義道德來講,法律的指導思想以及和諧社會的要求來講,自己沒有住房的喪偶老年人,繼續居住在已去世老伴的住房中,都合情合理合法的。此外,《婦女權益保護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都從贍養或扶養的角度較模糊的反映了對這些弱勢群體居住權利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