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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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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合伙企業中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2/7 21:53:00 |
關于合伙企業中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應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的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適用本條規定應注意下列問題: ①合伙企業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投入,即投入到合伙企業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②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銜接。因為夫妻離婚而發生合伙人變動,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否則受到處罰。故人民法院應對當事人告知或在判決中進行闡述。 ③夫妻離婚分割合伙企業投入的共同財產時還應注意轉讓、退伙時合伙債務和虧損的分擔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就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四十條規定:“以合伙企業財產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三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因此,人民法院在夫妻離婚分割其在合伙企業投入的共同財產時必須注意到合伙債務和虧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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