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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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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獨資企業財產分割問題的司法解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2/7 21:58: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議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②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人在婚前以個人財產作為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種是自然人在婚后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而婚后設立的獨資企業又因出資不同分為以個人婚前或婚后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企業和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而設立的企業。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分不同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 ①對自然人在婚前以個人財產作為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認定和處理。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第、第十七條的規定,投資人以個人所有的財產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為個人所有,并依法以個人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可以認定投資人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設立的獨資企業的,企業財產應為投資人的婚前個人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此夫妻離婚時,只應對經營企業所取得的收益進行分割,而不能對企業財產進行分割。 ②對自然人在婚后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認定和處理。 其一、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后的個人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企業財產也屬于夫妻一方所有。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其間因經營該企業所得的收益,按照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此收益進行分割。 其二、婚后夫妻以一方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個人出資而設立的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個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應當認定夫妻以一方名義用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對具體分割夫妻在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原則作出了具體規定這里不再多講。但應注意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只有在企業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后剩余的財產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配,謹防以逃債為目的的假離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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