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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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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qū)Ω赣羞z棄行為喪失繼承權(quán)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dl735.cn
時間:2009/4/2 11:19:00 |
小李的母親與父親李某于1975年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小李跟隨母親生活。李某離婚后一直未再婚,并于1985年調(diào)至東營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在東營病逝,遺留80型樓房一套。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姐姐主張對李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臨終談話記錄,證明自己依法應享有繼承權(quán),而小李認為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繼承李某的房屋,因此小李將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確認自己對房屋的繼承權(quán)。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姐姐提供的證據(jù)證實了其對李某盡了生養(yǎng)死葬義務的事實。且其提供的李某臨終談話記錄,有兩名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并由臨終看護人之一記錄,且見證人出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質(zhì)詢,記錄內(nèi)容與見證人的當庭陳述能夠相互印證,小李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亦未向法庭申請鑒定,對該證據(jù)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該份證據(jù)雖然不具備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內(nèi)容反映了被繼承人李某對其房產(chǎn)的處理意向,在遺產(chǎn)分割時應予考慮。小李作為被繼承人唯一的親生女兒,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贍養(yǎng)義務。自1975年被繼承人李某與前妻離婚后,小李跟隨母親在外地生活,雖然在最初的幾年里,小李和父親有過來往與聯(lián)系,但小李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2000年至2007年父親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顧期間,來東營照顧李某生活或處理喪事的證據(jù),可以認定小李對父親有遺棄行為,依法應喪失繼承權(quán)。被繼承人李某遺留的房產(chǎn)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姐姐繼承。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作者:宋秋香 尹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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