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1、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但有個特殊情況出外,就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 除非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就是其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有“關于一個人對外所負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的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為他人擔保所負的債務。
9、分居期間債務除約定下列情形外是個人債務:(1)夫妻履行互相扶養的義務,所形成的債為夫妻共同債務。(2)父或母撫養子女所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3)因其他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
10、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2、個人債務的承擔原則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于個人債務,由本人用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時,任何一方不得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對方也無需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們在接待當事人咨詢時,當事人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債,另一方未在欠條上簽字,未簽字一方就不用承擔償還責任了”是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案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一個人借款用于購房投資,在離婚時,男方主張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女方不予認可,并向法庭提供了男女雙方與債權人三方共同書寫的借條,該借條上明確約定該債務由男方一人償還,上面有三人的簽字。法院在處理該案時,判令該債務為男方個人債務,應由男方負責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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