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費支付原則
二、怎樣確定撫養費數額?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例如,張某和孫某離婚后,孩子由張某直接撫養,孫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孫某的月總收入是1700元。按照上述規定,那么孫某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數額是1700*20%-1700*30%,也就是340-510元。張某和孫某可以在這個數額之間協商孩子的撫養費用。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定。
孩子撫養費是根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夫妻一方收入總額計算取得的。收入總額包括工資、資金、津貼、效益提成等。由于目前社會報酬支付的種類繁多,導致個人月總收入額的確定十分困難。因此身為家庭成員的一方,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保存好必要的證據。例如:1,工資條或工資卡;2,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書;3,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納稅單;4,個人簽收的收入字據等等。
三、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對于撫養費的給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八、九、十條明確規定。1、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2、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3、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在實踐操作中,當事人出于簡單、快捷、又防止后患的心理,對于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基本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或在房屋折價款中充抵。如:張某和孫某離婚時,孩子由張某撫養,由孫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孫某無經濟收入,張某和孫某可以協商以離婚分割的財產折抵孩子的撫養費用。
法院是否采信這種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主要還是看對方的經濟能力,如果對方有這個實際支付能力,又同意支付的,法院可以準許;但通常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當事人不會同意,所以法院認定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情形也就比較少。法院原則上采取按月給付方式。
四、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根據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撫養費給付的期限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止。很多當事人不理解,認為現在十八周歲的孩子連大學都沒讀完,如果父母不支付撫養費,他們如何支付高昂的學費和生活費。即使參加工作,工作初期也賺不了多少錢,有的當事人要求對方支付孩子撫養費至孩子結婚之日止。看來,當事人對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期限存在著誤區。從法律意義上講,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有自力更生,獨自養活自己的義務,如果父母不愿意再為其承擔費用,在孩子十八周歲以后可以不負擔。撫養費給付期限的具體規定為: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尚在校就讀的學生”更加予以明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我國實行的是九年制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高中以上屬于高等教育,例: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因不屬于國家義務教育的范疇,所以父母不具有必須給付的義務。但從提高國民素質角度出發,國家還是提倡和鼓勵子女接受更高等的教育。
我國高等教育的經費是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措為輔的體制,這種情況下,高等學府就會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收費一定的學費。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子女,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父母處于同等的民事主體地位。在父母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父母自愿給付法律不加以限制,但父母沒有經濟能力或父母不愿意支付其高等教育的學費,已滿十八周歲的成年子女無權利要求父母必須支付。
五、 撫養費的變更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或判決中確定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隨著孩子的長大、上學、消費水平、物價上漲等各方面因素導致費用增加。孩子有權利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1、 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況
法律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父親或母親一方有給付能力的,法院經審理后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只要符合上述情況之一的,父母雙方對孩子的撫養費數額可以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到法院起訴未撫養一方增加撫養費。
2、增加撫養費以誰為原告起訴
本律師在接待當事人咨詢時,關于增加孩子撫養費應該以誰的名義起訴。很多當事人認為孩子尚未成年,不能作為民事主體起訴,所以大部分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將自己列為原告起訴對方。如此列原告是錯誤的,要求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案件,孩子是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法定代理人,被告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
作者:姜濤 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