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領取了結婚證書,婚姻關系已經成立,因婚姻當事人欠缺結婚的真實意思,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結婚的一方可以通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系的,具有下列要件:(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采取恐嚇、威脅的手段;(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當事人因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受到加害的威脅而產生恐懼的心理,從而做出了結婚的意思表示。通過脅迫者的行為使被脅迫者不得不和其結婚。脅迫的手段常見的有:一種是非法采取暴力手段攻擊,使他人產生產生恐懼,如果不答應結婚的請求,將要發生的損害可能要涉及生命、身體、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比如,男方揚言如果女方不和其結婚,就傷害女方全家,以此來威脅,而迫使女方與其結婚。一種是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限制對方自由等,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侮辱對方等故意詆毀一方的形象等。
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最好將自己受脅迫的相關證據保留下來,一旦有機會您就可以依法撤銷這令人恐懼的婚姻。可見,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就不是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的另一半。
二、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
《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因受脅迫撤銷婚姻的,是否行使婚姻撤銷權由撤銷權人自己決定,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提出,他人不得代為提出。就是只允許婚姻關系本人提出而且只能由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提出,實施脅迫行為的一方婚姻當事人無權提出 .因為可撤銷婚姻主要是受脅迫一方因受到脅迫而違背真實意愿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1、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過1年。
2、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聲明。
3、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二)司法程序,即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當事人受脅迫結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條件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可撤銷婚姻,在撤銷之前,現存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一旦被撤銷,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可見,被撤銷的婚姻,從結婚的一開始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自始至終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應當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如果當事人對財產的處理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則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在財產進行判決時,不是將財產絕對平均地一分為二,而是要考慮到雙方對該無效婚姻的形成及存續等有無過錯。如果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沒有過錯,可以根據有過錯一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無過錯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可以根據雙方過錯的嚴重程度,將財產多分給過錯相對較小的一方,而少分給過錯相對較大的一方,以便更好地保護無過錯或者過錯較小一方的利益。
五、申請撤銷婚姻的期限
婚姻法規定,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婚姻法所規定的撤銷婚姻1年的期限,不得中止、中斷、延長,所以說,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必須及時到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請,超過期限,自己的權利就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