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母出嫁的非婚生子能否繼承生父遺產? 未婚女子張某與有婦之夫王某同居期間懷孕,后迫于家庭壓力,二人分手。張某和李甲結婚,婚后5個月生下女兒李乙。現王某亡故,李乙持有關證據材料起訴要求繼承王某的遺產。王某的家人對李乙與王某之間的血緣關系予以認可,但認為張某和王某同居時李乙并未出生,李乙是張某和李甲結婚后才出生的,李乙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
對該案處理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李乙雖然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認領李乙,故李乙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不是張某的前夫,李乙也不是李甲的繼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間是養父養女關系,故李乙對生父王某的遺產無權繼承。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李乙在張某和李甲結婚時并未出生,其生父王某和張某也不是合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法律權利,李乙實質上是李甲的繼子女,李乙對生父王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李乙是張某和王某同居期間孕育的胎兒,其出生則在張某和李甲結婚之后。雖然李乙在張某和王某同居期間只是個胎兒,但在張某和李甲結婚后出生的李乙,和王某之間的血緣關系沒有改變。對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也有親權,且該親權并非需要通過生父母認領才能獲得。因王某沒有遺囑,故對其遺產適用法定繼承,李乙作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王某的遺產。所以,第一種意見顯然不能成立。
2、第二種意見反映了該案的難點,即李乙和李甲之間的身份關系的確定。李甲顯然不是李乙的生父,那他是否是李乙的養父呢?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與養父母形成父母子女關系的子女,養子女的地位是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取得的,只有存在合法的收養關系,才能形成養父母子女關系。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衫罴撞]有登記收養李乙,而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而張某卻系李乙的生母,不存在收養問題,故李乙也不是李甲的養子女。雖然養子女在與養父母形成父母子女關系后其與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即行消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但是李乙并非李甲的養子,李乙也未與他人形成養子關系,故不排除其對生父王某遺產的繼承權。
3、李乙是否就是李甲的繼子女呢?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實質是繼子女的生母或者生父與他人結婚,而其生父母之間是否為合法夫妻,該婚姻屬初婚還是再婚并不影響其繼子女地位的取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解釋,是對過去社會現實的反映,而今婚外性行為增多,法學研究理應對此予以關注。如上所述,王某與張某系非法同居關系,張某與李甲是初婚,不影響李乙與李甲之間繼子女關系的成立。繼子女不同于養子女,對其生父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李乙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生父王某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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