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犯罪 |
|
|
關于離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確認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6/1 15:00:00 |
在審理具體離婚案件時,為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屬夫妻共同共有、夫妻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共有,還是夫或妻一方享有進行確認。
1、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如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基于上述規定,承包期內,一般情況下不調整家庭承包土地,所以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屬夫妻共有應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準。
2、夫妻一方在婚前家庭承包中所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或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等,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共同投入與經營,對該共同投入部份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結婚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未作調整,男女雙方各在原生活居住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原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非因法定事由不會因結婚而被取消,故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但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對共同生活居住地一方承包的土地共同經營,進行種植與管理,或進行改良的,所獲得收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時,應由原承包方繼續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原則上也應由原承包方享有,但應給對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3、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參與生產經營、承包經營所得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享有,其投入部份或預期收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婚前房屋婚后拆遷升值 離婚時如何分割
下一篇:石家莊法律在線咨詢:職工向單位購買優惠價商品房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