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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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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jù)才能證明“感情確已破裂”?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dl735.cn
時間:2009/9/20 1:29:00 |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6項、最高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14項,總共20項事由。 “感情確已破裂”關鍵詞:重婚,婚外同居,通奸,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惡習(履教不改),分居(2年),宣告失蹤,下落不明(2年),法定疾病(含精神病),草率結婚,“騙婚”,未同居生活的結婚,包辦、買賣婚姻,判刑等違法犯罪行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包括通奸、婚外戀、網(wǎng)戀等行為)。 【律師提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人在同一時期內(nèi)存在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包括法律上重婚(即登記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辦理登記結婚)和事實上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雖未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生活。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事由。重婚是犯罪行為。 (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律師提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虐待包括兩種形式:作為形式的虐待(即持續(xù)性、經(jīng)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不作為形式三虐待(不構成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不限于配偶和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事由。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履教不改。 【律師提示】必須達到兩個程度標準: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律師提示】分居是指夫妻之間已經(jīng)不再共同居住,處于各自相互獨立狀態(tài)。 構成離婚法定情形的分居需要具備兩個要件: 首先,夫妻雙方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tài)(不一定都要異地分居),且分居期間滿2年; 其次,夫妻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意愿,也就是僅限于感情不和的分居。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師提示】參見最高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應準予離婚。 【律師提示】只要被宣告失蹤,提出離婚的,就應當準予離婚。 (二)最高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律師律師提示】 最高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的14中情形中,部分已被《婚姻法》所修改,應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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