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否屬于死者遺產
近日讀到一文《試論工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原則》,文章中觀點認為,“審判實踐中,對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大多以撫恤金或精神撫慰金論處,這種理解也是不恰當的。”“實際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死者余生可能創造的財富的補償,根本不是精神撫慰金。應當理解為死者的遺產,這種理解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相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由死者的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較為適宜。”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從性質上來講不是死者的遺產。 遺產,顧名思義是遺留下來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據此,遺產具有時間的特定性、范圍上的限定性等特征。從時間上看,“工亡補助金”是基于職工死亡這一事實產生的,職工死亡在先,“工亡補助金”產生在后,因此“工亡補助金”不是職工死亡時遺留的個人財產,不符合遺產的時間特定性特征。另外,“工亡補助金”的發放對象應是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其目的是對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進行撫恤。工亡補助金作為“受害人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喪失”或“其家庭預期收入的減少”其請求權人應為受該收入減少不利的人,即對該收入享有獲取權和支配權的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在死者死亡后依據其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所獲得的補償,其并不是死亡是遺留下來的而是在發生死亡事故以后,因為死亡而對死者余生可能創造財富的一種補償,因此不屬于遺產,不能按繼承法繼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說只有符合條件的依靠死亡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才有權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了更好地說明這個問題,筆者從現行法律規定的角度進行一下論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判斷是否屬于遺產,應以死者死亡的時間點來考量。理論上講,遺產除了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外,還包括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設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所形成的請求權,而是因為出現死者死亡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死者近親屬的。從性質上來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一種死因財產,沒有死亡的事實,就不會產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遺產。
二、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成為民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權利主體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親屬。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學理上采“繼承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規定為物質性損害賠償,是對死者近親屬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損失的賠償。從該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該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主體是死者近親屬,而不是死者。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應作為遺產來看待,更不應作為遺產來繼承。
作者:周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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