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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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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 |
作者:石家莊婚姻家庭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12/6 12:04:00 |
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 |
作者:錢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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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面對夫妻的個人利益和子女利益的沖突,社會往往把調整夫妻間的利益放在首位,對子女利益的考慮只是作為附隨的問題來處理。其實,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群體)與夫妻雙方(成年人群體)相比,極度欠缺在社會上的生存能力和在生活上的自理能力。尤其是在離婚案件中,由于父母離異,他們的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所以在實踐中當兩促情況同時存在時,應從“法律保護弱者”的原則出發,首先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下面就未成年的財產權益、撫育費、探視權三方面的問題加以闡述。 一、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保障。我國民法通則雖然規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獨立的財產權,但對于獨立財產的范圍和內容未予以規定,與夫妻共同財產混淆或忽略。另外,有些當事人在分割的權益。他們對未成年人考慮的僅僅是撫養費問題,忽視未成年人對財產的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依據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凡是未成年人因各種原因取得的財產都應歸其所有,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在離婚訴訟財產分割中,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有利于他們的成長、學習和興趣。 二、撫育費,F階段我國子女撫育費案件在總體上呈現發案高、增長快、當事人積怨深、調解難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關系復雜的特點。完善我國撫育費給付制度,就是要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和細化撫育費的內容;實行撫育費給付數額百分比制度。一是在父母離婚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一部分作為成長基金,二是改變固定數額制,代之以撫育費數額隨父母收入變化而變化的機制。與此同時,確立撫育費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對其是否支付反序費、支付的數額和自己的收入狀況進行舉證;在撫育費給付方式上,實行“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并行制;允許判決子女輪流撫養等。在司法程序方面,專設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加強對撫育費案件的訴訟調解;建立子女撫養費裁決統一登記、統一繳扣和統一支付制度。 三、探視權。探視權是一咱雙向的權利,對于父母來說,探視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義務。谷世波認為,我國法律關于探視權的規定偏重于父母利益的保護,對子女利益的保護是欠缺的。因此,探視權不僅應設定為父母的權利,還應設定為義務,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子女的利益。在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充分考慮子女的愿望。此外,探視權的主體范圍應擴大到第三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盡量依賴的其他關系密切的人。高立克提出,探視權應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障。只要無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保障父母探視權的實現;但如果出現探視可能違背未成年人利益和危及到未成年人成長的情況,法律應對探視權予以限制。(如轉載請注明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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