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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1 11:29:00 |
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2年12月27日 【實施時間】 2002年12月27日 【發布部門】 中央宣傳部 中央文明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
工商廣字〔2002〕第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黨委宣傳部、文明辦、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播影視局(廳)、新聞出版局: 為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鋼要》,充分發揮公益廣告對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促進作用,各有關單位應進一步加大公益廣告的宜傳力度。現就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宜傳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公益廣告宣傳的重要意義,把公益廣告宜傳作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事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統籌合理安排好公益廣告的制作和發布。 二、廣播、電視媒介每套節目用于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于全年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時段每套節目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應不少于該時段發布商業廣告時間的3%。 三、報紙、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廣告的版面應不少于發布商業廣告版面的3%。 四、發布商業廣告的互聯網站也要按照商業廣告3%的比例公布公益廣告。 五、發布公益廣告時,應當認真審核內容,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的,一律不得發布。 六、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不得標注商品(服務)名稱以及其他與企業商品(服務)有關的內容。 法律、法規、規章對商品(服務)的廣告宣傳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應嚴格遵守。 七、電視公益廣告畫面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顯示時間不得超過5秒,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報紙、期刊、戶外公益廣告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報紙、期刊、戶外廣告面積的1/5。 八、實行公益廣告發布備案和檢查制度。各媒介單位每季度要將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對各媒介公益廣告刊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九、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指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戶外、店堂、地鐵車站、交通工具發布公益廣告。 十、對于發布公益廣告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鼓勵。 十一、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轉發各有關單位,并認真貫徹執行。 十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工商廣字〔1997〕第211號文同時廢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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