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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反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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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參與國際貿易的必要性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14 16:41:00 |
律師參與國際貿易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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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經濟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并且自上世紀末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在政治、經濟上已經逐漸的成熟與自信,伴隨著中國與世界各國之間經濟交往活動的逐步加強,中國開始向更深遠、更廣泛的層面發展,中國參與世界各國之間進行的自由而廣泛的國際貿易活動越來越多。國際貿易的自由化、經濟的民主化、市場的統一化要求世界各國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必須加強合作和進行更廣泛的交流。 一、中國律師參與國際貿易的必要。 當前我國的律師業務能夠介入國際貿易的領域并不廣泛,由于客觀原因的制約,目前國內企業對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往往更多的依靠政府出面解決,能夠通過法律解決的案例很少,我國的律師面臨著貿易糾紛增多帶來的更為廣闊的法律服務市場,但同時又不得不面臨著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而不能和西方代理國際貿易訴訟的律師相抗衡的尷尬。 在國際上,經常有西方國家通過諸如反傾銷等法案,對華進行制裁,但制裁所針對的國內企業往往又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能夠意識到運用國際法來保護自己權益的企業極為少見,即便有這樣的企業,也會花費巨額費用聘請國外的律師。而所謂的客觀原因的主要問題,一方面是由于國內企業對國際貿易糾紛的解決缺少認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國內缺少通曉國際法的律師等法律專家。但是,隨著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國內企業也意識到了法律在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重要性,國內企業諸如彩電行業就多次積極的到國外應對制裁,通過訴訟解決貿易爭端。 二、中國律師參與國際貿易的實務。 國際貿易活動中的律師業務在日益頻繁和更加廣泛的國際貿易活動中,涉及有關法律事務的方面異常復雜和繁多。在律師實務中越來越廣泛的接觸《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我國的《對外貿易法》和有關的國際貿易組織決議等。國際貿易活動廣泛地存在于貨物、服務、技術等各個領域,需要在國際貿易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以及發生糾紛后的調解、國際仲裁與訴訟、國際貿易的支付、有關貿易方政府對貿易的管制措施、有關國際經濟組織狀況的了解以及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等許多方面作大量而繁復的工作。 就國際貿易中律師能夠參與的法律實務而言,無外乎以下的幾個重要方面: 1、律師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中有關的合同協議的談判和簽訂過程。 對國際貿易相對方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調查并咨詢貿易相對方所在國的貿易法規和相關政策。代理或協助貿易委托方與對方進行簽訂合同或協議的談判,依據有關國際貿易法規、針對不同的貿易項目,把握好對貿易委托方有利的相關條款,掌握主動權,以充分維護委托方的利益。在合同條款確實符合國際貿易法的相關規定、遵循了國際貿易慣例的前提下與貿易相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 2、律師參與國際貿易合同或協議的履行及其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 在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代理律師要注意貿易相對方是否依約履行合同,如是否依約在船上交貨、是否依約交付了有關單據及單據與貨物是否相符等。如合同的履行發生糾紛,律師可與對方協商和解、進行調解或通過國際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在解決貿易糾紛過程中,代理律師要全面把握合同的履行情況及對方的違約情況,如貨物的遺失是在風險轉移之前還是之后、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是否因對方預期違約所造成、委托方拒收貨物是否因對方的貨物與單據不相符或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等。 3、律師參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進行票據結算和國際貿易支付過程。 如審查票據的合法有效性、是采取的匯付、托收、信用證那一種支付方式,如信用證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是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等。 4、律師參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過程。 比如要審查貿易相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傾銷,所傾銷商品的價格是否大大低于其正常價值而且數量巨大,調查了解貿易方所在國政府的補貼行為是否超出了可以補貼的產業和產品的范圍等。 5、律師參與辦理國際投資法律事務,國際投資。 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市場統一化的條件下,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將顯得更加重要和經常化。國際投資可分為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如國際貸款),前者又可分為國際政府直接投資、國際私人直接投資和國際組織直接投資,后者可再分為國際政府間接投資、國際私人間接投資和國際組織間接投資。在國際間的經濟貿易活動中最常見和廣泛的一種方式是國際私人直接投資,即國外有關個人和經濟組織將自己直接擁有所有權的財產(包括資金、技術、設備、知識產權等)通過法律途徑投向非本國進行生產、經營并由投資者對其進行直接管理的一種投資方式。在中國大陸的外商投資企業大多屬于私人直接投資的方式,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律師辦理國際投資有關法律事務的工作內容非常廣泛,主要的講包括擔任外國投資者的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詢、進行律師見證、代理資信調查、代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登記、草擬、審查重要合同、辦理知識產權及其保護的法律事務等。辦理國際投資法律事務,對律師綜合素質的要求較高,不僅要掌握國際投資方面繁多的各種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定,還要熟悉國際投資者所在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熟悉國際經濟貿易方面的知識,具備較熟練運用英語等外國語的能力。在國際投資活動中,投資者所在國為資本輸出國,接受投資國為資本輸入國。對中國律師而言,既可為國內一方提供法律服務,也可為國外一方提供法律服務。國際投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具代表性的一種為BOT方式即建設、經營、移交的方式,在當今國際投資活動中較為通行,而且主要的存在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活動中。律師辦理國際投資法律事務時,不僅要參照國際投資雙方的國內法,而且還要參照有關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如世界銀行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 在我國加入WTO之后,與國外的經濟貿易活動更加廣泛和經常化,眾多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大量適用,對我國律師是一個很大的挑戰,當然也給我國的律師業走向成熟和現代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機。 相信中國的律師將能夠勝任擔當之責,為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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