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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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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有關問題的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27 11:46: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資金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分 類】 民事訴訟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3年01月27日 【實施時間】 2003年01月27日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自有資金專用 存款賬戶資金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月27日 法[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決定,自2002年9月7日起,對該公司實施停業整頓。按照證監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各證券公司應在經該會認定的商業銀行開立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分別存放其自有資金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屬客戶所有,證券公司不得違規動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賬號在報該會后方可使用。為方便涉及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凍結、扣劃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自有資金存款賬戶及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清算備付金賬戶內屬于其自營業務對應部分的清算備付金,現將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報證監會備案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提供給你們。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按照《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賬號資金等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7號)和《關于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7]27號通知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緊急通知》(法明傳[1998]213號)的規定精神執行。對違反上述規定,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凍結、扣劃的,應當立即依法糾正。 附: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賬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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