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土地管理法的總則中即確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補償的行為。征收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專有的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征收土地不是向農民購買土地,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但必須給予補償。主要內容有
1、征用土地的審批權。土地管理法將這項權力集中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改變了土地征用權分散行使的現象,也注意糾正分散行使引致的弊端。國務院和省的權限劃分有明確的界限。
2、征用農用地的,必須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如果中央和省兩級已依法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則可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這里表明,轉用是征用的前提條件,如果農用地不被轉用,則國家無須征用農民集體的土地。
3、國家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家征用土地是以國家的力量來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依法轉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機關才能行使這項權力,非法定的機關和單位是無權這樣做,比如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之外的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都不是征用土地的法定的組織實施者。否則,就是違法的,就會是擾亂了國家征用土地的秩序。
4、征用土地給予經濟補償。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項規定和有關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規定表明,這種補償是由國家確定了標準的一種經濟補償,并不是國家向農民買地的“市場價格”,價格是商品交換的產物,而在土地管理法中還沒有將征用土地視同為商品交換,即土地買賣。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補償標準比原有的規定有了提高,內容也較為完善,并且規定了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地補償標準,這樣,更為靈活一些,也有利于從實際出發考慮征地的經濟補償。
5、征地程序和農民利益保護。土地管理法在這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規定,反映了現實的需要和群眾的愿望,首先規定,有關的地方政府應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取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防止土地被征用而種地的農民還不知道的不正常現象;第二是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要公布,接受監督,這是關系到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法律作了規定,直接保護了農民利益;第三是明確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這是一項有針對性的制止侵犯農民利益的規定;第四,政府應當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的農民,并不是征了地給了補償費之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而是從法律上就有責任安置好被征用了土地的農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