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
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侵權損害事實;二是加害行為的違法性;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商標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損害行為;二是行為的違法性。
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商標侵權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1、使用侵權。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使用侵權是實踐中常見的一類商標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必須經過商標注冊人的同意,并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如果未經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無論其有無過錯,都會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與使用侵權密不可分的還有商標淡化,這是使用侵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一些企業或個人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形下,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當作某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使用,或者當作廠商名稱、域名使用,使該商標無法區別于該類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廠商名稱、域名,從而損害了該商標的顯著性,使得商標淡化。其直接侵害對象是商標,間接侵害對象是商譽。
2、銷售侵權。是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經銷商是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媒介,負有向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的義務。如果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無疑是在幫助商標侵權人實現其目的,有損商標注冊人及消費者的權益,故也將其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對這種商標侵權行為,修訂前的《商標法》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經銷商明知或應知其所經銷的商品為侵權商品時,才追究經銷商的商標侵權責任,在經銷商無過錯時,不成立商標侵權行為。但這種規定雖然考慮到了無過錯經銷商的利益,也有利于商品的流通,但是畢竟不利于保護商標權,而且在實踐中給執法帶來了一定困難。因為經銷商一般都不會承認其是在“明知”或“應知”的情形下經銷侵權商品的,而判斷經銷商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并非輕而易舉的事。新《商標法》對此進行了修訂,取消了“明知”或“應知”的規定。《商標法》將這類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是想在流通環節設置一道法律障礙,使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人的目的難以得逞,減少商標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3、反向假冒侵權。反向假冒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類侵權行為是《商標法》修訂時新增加的。反向假冒之所以構成商標侵權,是因為商標和它所標示的商品之間存在著一種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這種內在聯系隨著商標聲譽、商品聲譽的擴展而加深。而商標權的功能,在于維護該聯系的穩定與發展。破壞該聯系的行為,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揮,也損及了他人商標權。在反向假冒中,行為人并非商品的最終用戶,該行為人為地割裂了商標與商品之間應有的聯系,剝奪了他人之注冊商標通過進一步流通來擴展其聲譽的機會,影響了消費者對商標注冊人的認知,導致商標注冊人的經濟利益不能完全實現,損害了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屬商標侵權。
4、其他侵權。其他侵權是指除了使用侵權、銷售侵權、反向假冒侵權之外的給他人注冊商標權造成損害的行為。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主要是指以下幾種行為: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行為也屬于《商標法》等52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第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如“華侖天奴”是國際上的一個知名品牌,但在國內,一些企業紛紛混水摸魚,以各種方式來混淆粗心的消費者,在某商場,就曾經出現過名為“華侖天奴”有限公司生產的服裝,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商標為“化倫天奴”,而且該產品還以專柜的形式出現在商場的顯要位置。
第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第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侵權行為在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情況下,觸犯的不僅僅是《商標法》和有關民商事法律,更觸犯了刑事法律,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依法將追究其刑事責任。[7]其中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四個罪名。以下實例即屬于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實踐中,非法制造、銷售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較多見,特別是在一些生產性企業較集中的地方,例如我市濮院羊毛衫市場、海寧皮革市場等。濮院鎮是全國最大的羊毛衫集散中心,近年來,該市場已由單一的經營模式向生產、加工發展。隨著產業鏈的延長,各種侵犯商標權案件屢禁不止,特別是一些國內外馳名商標。2004年10月26日,桐鄉市工商局經檢大隊根據群眾舉報,在濮院鎮梅涇路附近查處一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窩點,并順藤摸瓜,一舉端掉同一造假人3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窩點,現場查獲假冒注冊商標標識150萬件,涉案數量之大為桐鄉市有史以來所罕見。據介紹,這些標識有的是假冒國內目前熱銷的“恒源祥”、“雪豹”等知名注冊商標標識,有的假冒的是“BOSS”、“夢特嬌”“皮爾卡丹”等國際知名品牌標識。現場共查獲10多個品牌的假冒標識150萬件。這3個造假窩點制假者均為海寧人潘某,此種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商標所有人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給整個羊毛衫市場合法有序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由于潘某將假冒的注冊商標標識賣給一些當地羊毛衫經營加工戶,給那些知名企業的正常銷售帶來很大沖擊,甚至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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