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事答辯狀
【制作依據】
公民民事答辯狀文書樣式供公民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收到原告(上訴人)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時使用。
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被告人或被上訴人在收到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后,在法定限期內,針對起訴或上訴的事實、理由、請求,進行回答和辯解的一種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根據上述法律的明文規定,可以看出,答辯是一種應訴行為,是法律賦予被告人和被上訴人的訴訟權利,而行使這種權利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提出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答辯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被告或被上訴人逾期未提出答辯狀的,并不喪失答辯的權利。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使人民法院得以全面地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如何進行調查、調解和審理,作出適當的考慮和安排。賦予被告對原告起訴狀以回答和辯駁的權利,也體現原被告訴訟權利平等的原則。如果被告棄權,不提出答辯狀;或者是因為原告起訴狀中所提的事實和理由無可辯駁而不提出答辯狀的,法律并不強制被告非提出答辯狀不可。
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時,一定要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狀內容提出反駁的論點和論據,防止出現“答非所問”的現象。在答辯狀中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一一反駁,并舉出證據,要說明證據的來源;證人要交代姓名、住址。如果當地存在重名人的情況,則須增加交待證人的性別和年齡兩項。
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提出的答辯請求,必須合情合理。一是答辯請求是在作出充分的事實和法律方面的答辯基礎上,自然地引出來的,不是牽強的。二是答辯人要抱著解決問題的態度,擺事實,講道理,提出的請求,盡量使其切實可行。不要感情沖動,用詞偏激,在答辯請求上,出難題,找岔子。否則,便不利于解決糾紛。
答辯請求,必須明確、具體、完整。這就是說,答辯人有什么請求,就一針見血地提出自己的具體意見,不含糊其辭;也不要簡單地寫請法院“酌情處理”,同時,要把自己的所有請求全部提出來,不能遺漏。
【文書樣式】
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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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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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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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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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說明】
一、首部
即標題,寫“民事答辯狀”或“答辯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如被告(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且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接著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還要寫明其與答辯人的關系。如果委托律師代理,只須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或上訴人)為何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于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 提起
(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 提起 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的理由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但是,一定要實事求是,絕不能歪曲或隱瞞事實真相,否則,經不起人民法院的查證和三追四問。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實。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可以從簡。
二是事實沒有出入,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進行反駁。
答辯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論述答辯理由運用反駁的方法。不承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就要進行反駁。反駁的寫作方法,一般分三個步驟:第一步抓住對方在起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第二步列舉出客觀真實的事實,恰當的證據,作為反駁的論據。第三步運用邏輯推理進行論證。
使用反駁方法的要求:一是應當尊重客觀事實。這是書寫答辯狀最基本的要求。處于答辯地位的被告或被上訴人,不一定都是無理的。“打官司”往往是此對彼錯或彼對此錯,或雙方當事人各有一部分是對的和一部分是錯的,一案中也可能是對與錯相互交叉。因此,書寫答辯狀所應遵循的重要原則是“尊重事實”,即按照所爭執的事實的本來面貌,如實地、客觀地、全面地答復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所謂如實,就是要反映所爭執的事實的真實面貌和實質;所謂客觀,就是要說明自己所持有的反駁理由的客觀憑據,即證據;所謂全面就是以爭執的焦點為中心,對有關的主要和次要事實都能結合論證。如果對方的訴訟請求是完全錯誤的,那就要據理力駁;如果對方的訴訟請求是有充分理由的,那就要承認;如果雙方在訴訟的事實上各執一個片面,那就要盡力如實地答復;如果確實屬于被告、被上訴人無理,在答辯狀中就不應當狡詞辯解。二是抓住關鍵。這是書寫答辯狀的重要要求。答辯狀既然是針對起訴狀和上訴狀的訴訟請求進行答復和反駁的,就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的爭執焦點,抓住影響勝訴和敗訴的關鍵性問題闡明理由,有事有證,有理有據,使論證顯得有力,而不應當在答辯中回避要害,橫生枝蔓,或答非所問,不得要領。三是尖銳犀利。這是答辯狀在筆鋒上和語言文字上的重要要求。就是說,應當有針對性地找到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破綻”,抓準問題,集中反駁,語意中肯,切中要害。
②闡明答辯意見,使用立論的方法。立論是指被告人、被上訴人根據可靠的事實和充分的理由,從正面提出對訴訟事實爭執焦點的主張或看法。在論述答辯理由之后,答辯人應集中力量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這種寫法的步驟是:一是從整個事實中經過歸納,提煉出答辯的意見;二是提出法律根據,舉出客觀證據,列出事實依據,作為立論的論據;三是經過分析論證,得出結論。
使用立論的方法的要求:一是要有針對性。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同意什么問題,反對什么問題;二是列條論證。根據實際需要,有幾個需要闡明的問題,就提出幾條答辯的結論性意見;三是在語言文字上,應言簡意賅。不要籠統模糊,產生歧義。
③在具體制作中,應注意其針對性、客觀性、肯切性。所謂針對性,即在書寫答辯狀之前,一定要認真研究起訴狀或上訴狀的內容,抓住關鍵性、實質性的問題進行答辯;所謂客觀性,系指一定要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空發議論,強詞奪理;所謂肯切性,是指在論述理由或闡明意見時,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避免生硬、武斷。
4.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 (簽名和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應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 份;
(2)物證或書證 (名稱) 件。
(3)證人 (姓名) (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