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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2/10 14:41: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 (法〔2010〕4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經中央批準,現就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涉及財產金額較小,或者屬于行政機關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
(三)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案件。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或者口頭起訴筆錄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在期限屆滿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開庭日期。
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實行獨任審理。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委托他人轉達等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
前述傳喚方式,沒有證據證明或者未經當事人確認已經收到傳喚內容的,不得按撤訴處理或者缺席審判。
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一次開庭并當庭宣判。法庭調查和辯論可以圍繞主要爭議問題進行,庭審環節可以適當簡化或者合并。
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
七、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行政審判聯系點法院(不包括中級人民法院)可以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選擇法治環境較好、行政審判力量較強和行政案件數量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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