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制作依據】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是指仲裁裁決中的實體權利人在實體義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確定其應承擔的義務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一、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
(一)申請的形式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采用書面形式。強制執行是涉及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司法行為,就保護其必要的嚴肅性而言,應當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一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住址、銀行帳號等。二是申請的事項和理由,如要求執行的財產是貨幣還是其他物品,根據什么要執行這些財產。如果有可能,還應提供財產的具體位置,現在狀態及價值等。最后,申請人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申請執行的日期。如果當事人提交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提出口頭申請,但要講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等情況,并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申請執行還須有有效的裁決書。所謂有效裁決書,是指由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未被當事人申請撤銷的裁決書,只有這樣的裁決書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
(二)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本法對這一期限沒有直接規定,而是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請主體而有所不同,雙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該期限是六個月。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確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有利于督促義務人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以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及早穩定下來。沒有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不再強制執行。
(三)受申請的法院
1.受理申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這一規定告訴我們:第一,執行裁決必須經當事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執行也不接受仲裁機構的移送執行。第二,由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既是法院的權利,又是法院的義務。在我國,只有法院有權實施強制執行措施,這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的。但是法院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后又“應當”執行,因此,強制執行又是法院的義務。當然,所謂應當執行,并不是說法院應當不分具體情況一概執行,經法院審查核實,對具備法定情況的可以不予執行。第三,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法院的強制執行權是法律賦予法院的一項抽象權利,要將其具體化,必須是某一案件與某一特定法院有一定的聯系,并不是任何法院對任何人申請的案件都可以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確認了兩種聯系因素,即被申請人的住所地和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換言之,只有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才對執行案件享有管轄權; 當事人必須在兩者之中選擇其一,其強制執行的申請才能被受理。向兩者之外的其他法院提出的申請都必然要被駁回。
2.執行抗辯。執行抗辯是指被申請人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后,根據法院規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執行的行為。仲裁裁決的執行不同于法院判決的執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院判決,為法院終審判決或因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而發生效力的判決,而仲裁裁決則不存在上訴權。如果裁決不當,當事人就不能通過行使上訴權來予以糾正。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法院監督仲裁機關依法行使仲裁權,因此,法院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抗辯程序,抗辯的理由即前述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理由。
3.審查。對仲裁裁決執行的審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職權審查。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決執行申請后,應對仲裁裁決的內容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審查,此項審查側重于仲裁裁決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否違反黨的政策和社會公德。二是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即在被申請人提出執行抗辯的情況下進行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認為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上述兩種審查主要有以下區別:(1)從審查的起動來看,依職權審查是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無需當事人提出請求,而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則必須由被申請人提出請求。(2)從審查的內容來看,依職權審查主要審查該裁決是否存在法律上禁止性規定,是否違反黨和國家的基本政策,是否違反社會公德,從而判斷該裁決的執行是否違反公共利益,而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則主要側重于仲裁裁決是否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要求法院不予執行的理由是否成立。(3)依職權審查無須組成合議庭,可由具體承辦人員進行,而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則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
4.作出執行裁定。在被申請人未進行抗辯的情況下,通過審查,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執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否則,應作出執行裁定。在被申請人提出抗辯的情況下,通過合議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成立的,應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反之,則應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即視為撤銷,當事人可依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亦可向法院起訴。裁定予以執行的,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受到承認,并產生強制執行效力。
5.執行前的準備。準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作出以后,法院應當做好一些執行準備工作,以保證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
6.采取執行措施。被申請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仍不履行的,執行員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強制被申請人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
7.執行中止。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的,恢復執行。
8.執行終結。執行過程中發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即發生效力,該仲裁裁決不再執行。
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被申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仲裁應在協議的基礎上進行,當事人就糾紛提交仲裁必須協商簽訂書面仲裁協議。這是仲裁自愿原則的體現。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有關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就無基礎,由此作出的仲裁裁決就可能會因當事人一方請求而不能予以執行。
(二)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所謂裁決事項不屬仲裁協議的范圍,是指仲裁機關作出裁決所解決的爭議不屬仲裁協議中當事人約定提交其仲裁的爭議的范圍。
所謂仲裁機構無權仲裁,是指仲裁機構對依法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了仲裁,并作出仲裁裁決。廣義上說,無權仲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無權仲裁,如當事人不能行使處分權的某些法律關系爭議,如有關行政爭議等。二是當事人未授予仲裁權,其中包括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協議及仲裁機關超越仲裁協議的范圍進行的仲裁。仲裁機構對法律規定不能仲裁的爭議進行仲裁是仲裁機構濫用職權的一種表現,而這種行為妨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法院對其裁決予以承認執行,則等于是承認了仲裁機構的不法行為,因此在仲裁機構依法無權仲裁的情況下,法院應不予執行。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權產生于當事人的授權。仲裁權的行使必須按照當事人的意愿進行,仲裁庭實際上就是具體行使仲裁權的主體,因此,仲裁員的選任及仲裁庭的組織方式,必須符合當事人的意愿。仲裁程序是仲裁權的行使過程,是仲裁協議的延伸,因此,也必須符合仲裁協議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各仲裁規則,對仲裁庭的組成及仲裁程序都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民事訴訟法要求仲裁庭的組成及仲裁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當今世界各國一般都規定在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過程中,法院對仲裁裁決的事實認定問題一般不予審查,也不得以仲裁庭認定事實錯誤為由而拒絕承認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仲裁裁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執行。這里所指的證據是指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而不是一般證據。所謂主要證據:一是指該證據證明的事實是仲裁裁決的主要事實依據;二是指該證據是認定這種事實的主要證據。如果某一事實與仲裁裁決認定的實體法律關系沒有重大影響,則缺乏證明這一事實存在的主要證據時,法院不能拒絕承認執行。同樣如果某一證據僅是認定某一主要事實的次要證據,而不是主要證據,其欠缺不會影響仲裁認定的主要事實的存在,則人民法院不能以其欠缺為由,拒絕承認和執行。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仲裁裁決的作出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如果法律依據存在問題,必然影響仲裁裁決的效力。對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進行審查,屬于仲裁裁決實體審查的范圍。從各國的仲裁裁決執行制度發展過程來看,早期各國的法律設有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實體審查權,但目前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法院無杈審查仲裁裁決的實體問題。這是因為在國外,由于實行民間仲裁,法律并不要求仲裁人嚴格適用法律,除依法進行仲裁外,仲裁人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按公正原則進行仲裁,因此法律適用不夠準確,甚至不適用法律一般都不能影響仲裁裁決的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我國國內仲裁具有行政仲裁性質,仲裁機構必須嚴格按我國法律規定進行仲裁。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作為的
仲裁員是案件的裁決者,仲裁員的公正無私是仲裁裁決正確性的重要保證,如果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收受一方賄賂,就會偏袒一方當事人,徇私舞弊,以致使作出的仲裁裁決失去公正性,甚至是錯誤的,對于這樣的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基于以上六點理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拒絕承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三款還參照各國法律的立法通例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只將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作為不予執行的事由,卻未指向前述的該條第三款。這是否意味不允許法院針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決作出裁定不予執行呢?顯然不是。理由在于: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雖只指向第二款而未指向第三款,但民事訴訟法作為最基本的民事程序法,在仲裁活動中仍然可以適用;第二,違背公共利益這種情形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為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事由,而撤銷裁決和不予執行裁決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是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但撤銷裁決的效果還更直接一些,因為撤銷裁決對仲裁活動和裁決本身均予否定,而不予執行裁決只否定了仲裁活動,對裁決本身的否定意思并不明確。第三,撤銷裁決和不予執行裁決都有六項事由,撤銷裁決的事由中有“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兩項,而雖然涉及實體(因為證據本身屬于實體問題),但卻是從程序的角度規定的。不予執行裁決的兩項事由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則是典型的實體問題。因為有此不同,所以有必要分別單獨規定,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事由,其內容同一,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在效果更為直接的撤銷裁決中規定就可以了,不必在不予執行中再作規定。
社會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全社會、全體人民共同享有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及小團體利益相一致又有不同,如果某項活動會導致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以及小團體利益的;中突,法律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執行,這就賦予了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予以司法監督的自由裁量權。
【文書樣式】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業經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于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不遵照裁決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現將事實、事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學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書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件;
2.書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件;
3.證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裁決復印件一份。
【填寫說明】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或者“申請執行書”,或者只寫“申請書”。
二、正文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被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關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寫明上列當事人,因為什么案件或事項,經過什么機關于何時發給什么法律文書,被申請人是全部還是部分拒不履行,因此申請予以強制執行。表述為:“ 仲裁委員會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號裁決),被申請人拒不遵照裁決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現將事實、理由和具體請求目的分述如下:”在其中的空白處依次寫明案件性質,生效判決、裁決的制作機關名稱、制作日期以及文書編號。
3.事實和理由
(1)簡要地敘述原案情和處理結果,并說明現在的執行狀況。對案情的敘寫,力求簡潔,不必再詳細敘述事實經過和認定事實的證據。原處理結果要寫明經何機關、于何時、以何字號、何種法律文書作出處理,處理的具體內容是什么?現被申請人執行的狀況,是全部沒有履行,還是某些部分沒有履行,要寫清楚。
(2)闡明強制執行的必要性。
首先,說明被申請人是應該履行,并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同時舉出其有能力履行的根據。
其次,對被申請人拒絕履行的種種借口,據理作出有力的駁斥。
必須注意,申請執行書與其他訴狀在事實和理由寫法上的根本區別,在于它們的針對性不同。其他訴狀在于詳細敘述案情事實,認定事實的證據,根據事實進行論證,請求人民法院依據實體法的規定作出處理。而申請執行書著重交代何種法律文書規定被申請人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及其拒不履行的情況,論證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請求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給予強制執行。因此,申請執行絕不能把原訴狀中所敘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復述,以免造成文字冗長,喧賓奪主。
4.請求目的
在敘述事實、論證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明確的請求目的。不單純是“請求依法強制執行”,最好按照法律規定的幾種執行措施,提出具體請求,以供人民法院考慮。
三、尾部
1.致送機關名稱,分兩行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中,如附送有證據,應注明證據有名稱和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