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3號
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行為,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布)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清算所)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交易、清算及結算進行日常監測與管理,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
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應當切實做好日常監測與管理工作,不斷完善監測方案和實施細則,開發專門的技術系統,配備專職人員,實現實時監測,不斷增強對違規交易、異常交易的快速反應與處理能力。
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可根據具體情況向市場披露重大異常交易情況。
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結算代理人(以下簡稱結算代理人)可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代理委托人進行債券交易。
未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進行債券交易的,交易雙方應當于交易達成當日將有關交易情況送同業拆借中心備案;委托結算代理人進行交易結算的,則由其結算代理人于交易達成當日將有關交易情況送同業拆借中心備案。
三、市場參與者應當自覺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規范自身交易結算行為,不得操縱價格或制造虛假價格,或通過其他行為誤導市場。
市場參與者對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的日常監測與管理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市場參與者因特殊情況發生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公允價格等異,F象的交易行為,應當于交易達成前將有關情況送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備案。
四、結算代理人應當本著公平的原則為委托人提供代理交易結算服務,不得誤導或欺詐委托人,不得利用代理交易活動進行利益輸送等違規活動。
結算代理人不得與委托人串通進行虛假交易或違規操作,不得為委托人的虛假交易或違規操作提供便利。
結算代理人應當監督委托人的交易結算行為,發現大幅偏離市場價格等異常交易結算行為時應當予以風險提示,要求委托人說明情況,并及時向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報告。
五、交易商協會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引導市場參與者規范交易行為。
六、同業拆借中心、中央結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應當依據本公告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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