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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反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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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損害的確定和法律判斷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8/10 13:32:35 |
傾銷損害的確定和法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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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某一項產品進行反傾銷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存在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損害應根據確鑿的證據確定,并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考察:一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二是這些進口產品隨之對此類產品國內生產者產生的影響。
(1)實質性損害的確定
實質損害是指被提起反傾銷調查的產品的進口量較以前有大量增加、市場占有率明顯上升、進口國國內相似產品的價格大幅度下降、或在需求大量增長的情況下嚴重抑制了價格的上漲等,這種損害是實質性的。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傾銷產品的數量是否構成了急劇增長——無論是絕對數量還是相對于進口國的生產或消費而言;二是該產品是否對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產生影響及其影響程度;三是該產品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生產商產生的影響和后續沖擊程度,包括生產產量、銷售、庫存、市場份額、價格、利潤、生產率、投資回收率、現金流動、設備利用能力、就業等諸多因素。
(2)實質性損害威脅的確定
實質性損害威脅是指進口國的有關產業雖尚未受到實質損害,但傾銷的事實將會導致這種損害發生。并且這個事實是迫近的、可以預見的,而不是假設的、遙遠的。確定實質性損害威脅時要考慮這幾個因素:一是傾銷進口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的大幅增長率,表明進口實質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將實質增加的能力,表明傾銷出口產品進入進口成員市場實質增加的可能性,同時考慮吸收任何額外出口的其他出口市場的可能性;三是進口產品是否以將對國內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或壓低影響的價格進入,是否會增加對更多進口產品的需求;四是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3)對產業新建實質阻礙的確定
對產業新建實質阻礙是指傾銷產品未對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構成實質性損害的威脅,但如果嚴重阻礙了進口國生產該同類產品的一個新產業的建立,也可被認為存在著損害。嚴重阻礙某一產業的新建,應該是一個新產業的新建在實際建立過程中嚴重受阻,不能理解為是傾銷的產品阻礙了建立一個新產業的設想或計劃,而且必要時要有充分的證據。
(4)國內產業的確定
從前面三點可以看出,在確定損害時,必須要對進口國的國內產業進行確定。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國內產業”是指出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者全體,或雖不構成全體,但其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產業的大部分生產者。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國內產業”也可以以一個地區為范圍構成,其條件是這個地區就該國其他地域而言,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競爭市場,即該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出售他們生產的全部或幾乎全部所涉產品;該市場中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位于該領土內其他地方的所涉產品生產者供應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全部國內產業的主要部分未受損害,只要傾銷進口產品集中進入該孤立市場,且只要傾銷產品正在對該市場中全部或幾乎全部產品的生產者造成損害,就可認為存在損害。但這種情況下反傾銷稅只能對供該地區最終消費的所涉產品征收。
另外,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定,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已達到一體化程度時,即它們具有一個單一的統一市場的性質特點,則該整個地區的產業應被視為“國內產業”。
需要注意的是,如生產者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他們本身為被指控的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則這些生產商被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
(5)累積評估
《反傾銷協定》還新增了累積評估的制度。協定第3條第3款規定:“如來自一個以上國家的一產品的進口同時接受反傾銷調查,則調查主管機關只有在確定以下內容后,方可累積評估此類進口產品的影響:(a)對來自每一國家的進口產品確定的傾銷幅度大于第5條第8款定義的微量傾銷幅度,且自每一國家的進口量并非可忽略不計;及(b)根據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和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對進口產品的影響所作的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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