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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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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黃金市場相關法律及監管體系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2/11/5 16:29:28 |
我國黃金市場相關法律及監管體系 ▼標簽: 財經監督管理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人民銀行變相期貨雜談 分類: 貴金屬知識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目前,中國黃金市場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為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和工商總局四個體系,另外還有黃金相關的稅法體系。 (一)中國人民銀行體系 1、綜述 相關法律法規賦予了央行管理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和黃金衍生產品、監督管理黃金進出口的職責和權力。 根據這些權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黃金交易所,并且有從證監會接管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的傾向。 2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有: (1)2003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 (1.1)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責。 (1.2)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2)國辦發〔2008〕83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批準的《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2.1)“主要職責”中規定央行具有如下職責: 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2.2)“內設機構”中規定: 金融市場司監督管理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貨幣金銀局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管理國家黃金儲備。 (3)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1)條例中的許多條款已經被廢止,但其第四條的內容“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依舊未變。 (3.2)央行具有國內黃金進出口的審批權。 (4)央行關于黃金進出口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央行僅賦予了中農工建四大銀行和中國珠寶首飾進出口公司等6家企業黃金進口權。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但該辦法至今仍沒有證實頒布實施。 (二)證監會體系 證監會體系目前涉及到黃金的法律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主要內容是變相期貨的認定、20%交易保證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權的認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黃金期貨品種,歸證監會管理。 另外,證監會正準備推進境內期貨公司代理境外期貨交易業務。如能落實,則或能根據此業務規避央行的黃金進出口管理而進行黃金交易的境外平盤。 2007年4月15日開始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可能與我所相關的條款有: 1、關于“變相期貨”的認定 第八十九條 任何機構或者市場,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采用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同時采用以下交易機制或者具備以下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為變相期貨交易: (1)為參與集中交易的所有買方和賣方提供履約擔保的; (2)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保證金制度,同時保證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20%的。 本條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或者具備前款規定的交易機制特征之一的機構或者市場,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 2、關于“變相期貨”的相關管理條例 (1)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3、關于對經營“變相期貨”者的懲罰措施 (1)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或者組織變相期貨交易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關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2)第七十七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銀監會體系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商業銀行的個人黃金投資理財業務;銀行開展各類黃金業務,須向當地銀監局報備。 (四)工商管理體系 各級工商管理部門管理一般黃金生產及首飾經銷商 (五)稅法 國內黃金相關稅法的主要內容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場內交易標準金錠、金條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制度。這樣就保證了國內的金礦和金銀精煉廠除了向這兩個交易所供貨外,以其他方式銷售黃金要繳納相應稅賦。 主要法規有: 1、國稅發明電〔2002〕4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黃金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2、財稅〔2002〕142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3、財稅〔2008〕5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期貨交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8〕4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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