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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辦公之:什么叫買斷工齡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
作者:本站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8/22 13:42:00 |
“買斷工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在國家規范性文件中從來未出現過,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買斷工齡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未涉及。理論界對這個問題爭議頗大。第一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理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買斷工齡款實際上類似于企業破產后給付的破產安置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筆者對上述兩種觀點都不認同,筆者認為,“買斷工齡款”應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是個人財產。論述如下:
“買斷工齡款”究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應該從買斷工齡款的性質與組成來分析確定。“買斷工齡款”是由該職工在企業實際工作年限應得的經濟補償和再就業補償金兩部分組成。是企業將該職工的連續工齡核算計價后的補償,無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的費用。該費用支付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該職工檔案轉至勞務市場或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辦事處,自此,該職工與單位之間再無干系。可見,“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是對被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齡及在就業的一種經濟補償,作為其今后基本生活、醫療、養老和再就業的保障。
從“買斷工齡款”的構成上看,有一部分錢是對勞動者工作限的一次性補償,這部份款項具有工資的屬性,那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工作期間相重合的部分,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以,若將“買斷工齡款”作為買斷方的個人財產,就剝奪了另一方應享有的財產權,這樣既不公平也不合法。如果將“買斷工齡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該工齡款中關于夫妻結婚前的工齡折算和再就業部分的補償也要參與分配,從現實情況看,許多工人尤其是中老年工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由于自身條件的限制和當今就業艱難的形勢,再找到一份工作比較困難。因此,對于許多人來說,這筆款項是以后的基本生活和就業保障費用,甚至是養老錢。該款項全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顯然侵害了買斷工齡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買斷工齡款”應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是個人財產。“買斷工齡款”在某種意義上類似于軍人的“自主擇業費”,實踐中可以參照對“自主擇業費”的有關立法精神來理解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由此,筆者認為,對“買斷工齡款”的分割也可以按此方法來計算。即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夫妻關系存續年限×[買斷工齡款總額÷(70﹣參加工作時的實際年齡)],該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除此之外,應屬買斷工齡方的個人財產。
受國家宏觀調控及經濟政策的影響,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或集體企業為了使企業盤活,使企業更加有生命力,紛紛采取改組或股份制改造等各項措施。為了解決人浮為患,人滿為患的弊病,企業只好采取職工下崗或買斷工齡的方法減員增效。一次性取得此筆大額補償的一方,反而心理不踏實了,因為他(她)清楚的知道,這筆錢領了以后就沒有其它的了。所以,對此筆款項看得比較重,解決不好的,容易引發夫妻間的紛爭,離婚時,為雙方在財產上的爭執埋下了伏筆。希望夫妻之間互諒互讓,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文:姜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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