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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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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辦公:離婚時公司股權怎么分? |
作者:本站律師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8/22 13:47:00 |
夫妻股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完成共同財產出資行為后而享有的從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和參與經營管理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實踐中,夫妻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額(股份出資比例)。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后以一方名義登記,并由其參加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于家庭生活。3、夫妻共同出資與其他人共同開辦企業,取得股權。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改制時,用共同財產購買職工內部股,登記在一方名下。5、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除非雙方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股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有所不同。股權是證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夫妻共同財產向企業出資并據此享有股東權益的股票或股單,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憑證,股權與財產所有權雖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權的主體有區別。通常意義上的夫妻財產權的行使主體比較靈活,由于夫妻之間互有特殊的代理權,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慮比較自由地處分財產。但是股權,尤其是與第三人成立合資公司時候所獲得的股權,股權的分割必然會涉及到其他股東的權益,配偶的處分權受到極大限制,另外,股權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在分割的時候,往往也不同于其他共有財產的處置。
對于離婚時股權的分割,首先應當確定分割方式。審判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是判令一方當事人持有股權,對另一方當事人以折價評估方式補償。另一種是直接分割股權歸雙方當事人所有。姜濤律師認為,公司具有人合性質,股東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公司是股東與公司人格一定程度的結合,公司依股東協議設立和運作,是各國公司法所規定的基本理念。從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的角度,變更股權人亦需要經過其他股東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應當從有利于經營發展的角度,依照有利于生產經營的原則,盡量把企業、公司判給懂經營、會管理的一方,同時由持有股權的一方給相對方以合理的折價補償。當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律的規定,其他股東或合伙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東的一方也成為股東之一。 另外,在股權作價方面,實踐中也會遇到許多問題。理論上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所有財產和收益都應歸雙方共同所有,因此由股權產生的孳息也應當由兩人共同分割。但是實際上,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往往是難以確定的,尤其是財務管理比較松散的小企業。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供所投資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以證明公司注冊資金數額、當事人投資比例、當事人股權份額,離婚當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凈資產或股東權益,以便計算財產價值。并按照我國《婚姻法》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對股權價值不清的案件可以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財務審計。但該分割方式也存有缺憾,因有些企業管理松散,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報表不真實等等,體現了在證據取得上存在較大難度。
我國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可見,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股權的一方可以主張自己的股權,也可以將股權作價,取得賠償。 離婚訴訟的三個必經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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