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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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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線解析:同居時共同購房的分手時將如何分配?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9/1/12 11:12:00 |
[案例簡介]
2003年2月,陳先生和李小姐建立了戀愛關系并共居,兩人以陳先生的名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于2003年6月共同出資在深圳某花園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總價100萬元,首付30萬人民幣,銀行按揭貸款70萬人民幣,并在2005年1月辦理了房產證,房產證上登記的是陳先生的名字。2005年 12月,陳先生與李小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160萬人民幣。李小姐認為:除了她直接交的部分按揭貸款合計12萬元人民幣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她應當分得一半,即30萬元。陳先生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雙方將此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判定該房產為陳先生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對于有證據證明的李小姐交的部分首付和按揭貸款合計12萬元人民幣外,陳先生應當償還給李小姐。對于房屋增值部分,屬于陳先生個人財產,李小姐無權要求分配。
[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產等不動產以登記公示為準,即房產證上所署的名字是誰,誰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在本案中,由于該房屋登記權利人為陳先生,李小姐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她是共同購買人,因此,該房產為陳先生的個人財產。
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為其中的一人,房產一般歸登記人,另一方通常只能夠主張返還已付的房款,即關鍵問題在于是否能夠證明自己實際出資情況。本案中,李小姐舉出銀行存折、錄音證明等證據證明了她自己實際出資12萬元人民幣的事實,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小姐的訴訟請求,判令陳先生返還給李小姐 12萬元。
對于房屋增值部分該如何分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增值部分屬于法定孳息。所謂孳息是指從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關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其權利歸屬原物所有人。在本案中,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應屬于法定孳息,仍由房屋所有人陳先生所有。因此,增值部分60萬元應當屬于陳先生個人所有。但從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根據公平原則,李小姐可以適當分得部分房屋增值收益,因此判決也值得商榷。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已經越來越多地發生在現代都市人中間。雖然共同買房體現了感情的進一步加深,但是有許多事情是無法預測的,萬一兩個人分手就面臨著財產分割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顯得非常重要,以下可供參考:
1、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首期款或按揭款;
2、購房合同和房產證寫或者增加為雙方的名字;
3、簽一份財產清單協議;
4、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話,最好是能在發生糾紛時及時地找出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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