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旭根與錢巧巧于2002年結婚。結婚前,張旭根名下有股票價值25萬元。婚后,張旭根繼續炒股。錢巧巧沒有參加炒股,但將自己一部分工資收入投入進去,累計有5萬元左右。2005年,兩人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萬元。在投資時商定,每年付給兩方父母10%的年息,盈虧不論。2008年,錢巧巧與張旭根感情不和提出離婚,要求將張旭根名下的股票(已增至70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張旭根認為,該筆財產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體部分應當是自己的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可好按照當初的約定分得年息。至于錢巧巧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投資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獲得一部分紅利。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的焦點是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后增值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此,在審理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處理。對于一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付出了勞動的,如存款利息、股票未經炒作的自然增值等,則歸該婚前財產的所有者所有。錢巧巧在婚后未參與股票的炒作,對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未付出勞動,雖然其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投入了一部分資金,但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張旭根婚前股票的增值部分屬于其個人財產;錢巧巧投入的資金和相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旭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屬于從物。按照物權法的理論,主物隨從物,主物是張旭根婚前的股票,該筆財產屬于張旭根的個人財產。張旭根名下的股票,除按照約定付給雙方的父母的年息之外,錢巧巧以自己的工資收入投資的部分和相應的紅利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的是張旭根的個人財產。
第三種意見認為,《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張旭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雖然屬于從物,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屬于“生產、經營的收益”,所以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張旭根婚前股票增值部分和錢巧巧投入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張旭根婚前的股票25萬元屬于張旭根的個人財產。雙方父母的投資發及應分的年息按照約定處理。
【辨析】
筆者認為,張旭根婚前所有的價值25萬元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張旭根的個人財產。雙方父母投入的資金,在投資時雙方有約定:每年付給兩方的父母10%的年息,盈虧不論。因此,應當按照約定,劃出本金的年息。錢巧巧以其工資收入投入的5萬元,按照《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剩余的財既可能有婚前財產的增值,也有可能有婚后財產的增值,很難認定。筆者認為,張旭根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錢巧巧投入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均應認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首先,《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的收益,只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睆埿窀J為,該筆財產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體是個人財產。但其舉不出股票的增值部分主要是其婚前個人所有的股票的增值的有力證據。所以,對該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應當按照《意見》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再次,這筆財產中可能包含了張旭根婚前所有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也可能包含錢巧巧投入的資金和相應的增值部分;同時不能認為錢巧巧沒有參與炒股,就認為錢巧巧對股票的增值沒有付出勞動。為體現公平原則,張旭根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錢巧巧投入的資金以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均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作者單位: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 作者: 鄭志東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