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律師對規定的理解不正確,導致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導致不必要的時間浪費,也增加了法院和當事人的精力消耗,就法律的規定,對離婚案件的管轄分析如下:一、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所確定的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由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實踐中,由于目前人口的流動性較大,因此,公民離開原籍所在地生活、工作的情況較為常見。即使在一個城市,由于公民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難以確定,也經常導致離婚訴訟案件中管轄異議的提出。
二、法律關于離婚案件管轄法院的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條規定是對民事案件中“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的原則的例外。民事訴訟法中對離婚案件的這一特別管轄,在實踐中往往會被忽視,不僅是律師,而且甚至是法院立案庭的人員,都不是很熟悉。而這一現象日漸增多,應該引起廣大律師的高度重視。
三、關于對離婚案件中一些特別情形的法院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勞動教養的人提起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關于軍婚的離婚案進的管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其實這種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無權審理。
五、關于涉外案件的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4條規定“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居住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