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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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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師推薦:男女之間非婚同居關系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
作者:河北石家莊婚姻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2/11 17:57:00 |
男女之間非婚同居關系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
作者:劉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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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關系的內涵 近年來,同居現象非常普遍,但是我國婚姻法中原無同居關系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將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表述為非法同居關系,該解釋在制訂后,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地受到各界的質疑。因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認識:處于婚姻關系之外的同居關系,還可以再具體細分為兩大類:即合法的同居關系和非法的同居關系。好像法院予以解除的,只是那種非法的同居關系,而對于合法的同居關系還是應該予以保護的。可是,我國又有哪種同居關系是法律明文規定了其合法性的呢?就法理而言,法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既然法無明文規定,又何來非法呢?法律沒有規定同居關系的合法性,但這也并不能反向推出同居關系就是非法的結論,所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非法”二字刪除,只稱為“同居關系”,然而該解釋中卻仍未對同居關系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 同居關系是一個外延較廣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同居關系所指向的具體內容也都有所不同。比如從同居各方的性別出發,可以有同性之間的同居和異性之間的同居之分。從同居各方的婚姻狀況入手,又可以分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雙方對外所公示的關系來看,同居關系還可以分為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和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由此可見,同居關系的含義應包括廣義的同居關系和狹義的同居關系。所謂廣義的同居關系,是一種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從此含義理解的話,可以形成同居關系的情形很多,范圍也很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形成的都屬于廣義上的同居關系。而狹義的同居關系,則是被賦予了特定含義的同居,一般人們講的同居關系問題,通常都屬于這種狹義的同居關系范疇,即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但卻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其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卻與婚姻關系有著相類似的特征。因此,我們認為同居關系是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而自愿、持續、穩定、公開地有性生活內容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會關系。同居的分類 二、、同居的分類 同居關系的種類可以從多方面去劃分。大的方面我分為事實同居和法定同居。我這里從同居當事人是否已婚來分,將事實同居關系又分為“未婚同居”與“已婚同居”。這也是常常看到的對同居的分類。 (一) 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有的學者也稱之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①。這種同居一般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它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一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在同居之前都沒有過婚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學生的戀愛同居,在很多農村中的那種“只辦喜酒不辦證”的“事實婚姻”同居,試婚等。第二種情況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在同居以前有過婚姻,但在同居之時其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他們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這種情況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夕陽紅同居”,還有倡導“輕松”和“無礙”的自由生活的工薪階層也大有人在。對未婚同居的立法態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過去是嚴厲的禁止,古時的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輕男女私定終身,私奔的下場一般是十分凄慘的,到頭來不是“抱柱而死”就是“各奔東西”。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對同居關系的調整有了新的規定,在1994年2 月1 日之前,我們對同居關系,只要符合我上面講的同居關系的特點的,就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有相當的效力;如果同居涉及到他人婚姻的,就認定為非法同居。1994年2 月1 日之后,我們國家的立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現在的同居關系,法律是不調整的,也就是說,法律現在對同居關系是放任的態度,不保護也不制裁。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麻煩。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別是那些沒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數的治安執法人員以“擾亂治安”等名義“棒打鴛鴦”,甚至罰款,治安拘留等事件也是偶有發生。 (二) 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稱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同居當時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還沒有解除。這種同居它影響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稱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現象主要表現在“金屋藏嬌”、“養情婦”、“養小秘”、“包二爺”、“包二奶”等。在現實實踐中,有婚姻一方的多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為年輕的女子,他們之間的年齡差別一般是很大的,10 到40歲不等。他們之間的同居,為了愛情的很少,更多的則是建立在金錢和性欲上的。這種同居關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樣只是引起一些社會治安問題,而是直接違法了。我國《婚姻法》第4條就規定“夫妻間有忠實的義務”,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同居關系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于:(1)它影響了他人的合法婚姻。我們的婚姻家庭對社會的穩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這種同居關系一旦建立,對我們的婚姻家庭是一個致命的沖擊,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一個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體。我國的《婚姻法》第32條就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了離婚的法定事由,這又導致了我們國家離婚率的上升等社會問題。(2)道德不允,這種“包二爺”、“包二奶”的同居關系,在金錢和性欲上,滋生出了一大批以青春的揮霍去換取眼前的物質享受的青年男女,這給我們的社會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我們在下列以問題的方式解決現實司法實務中存在的疑惑 1、什么樣的同居關系可以要求解除? 新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明確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單獨就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因為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不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當事人如果僅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關系自始至終不受法律保護,其自行解除,不必經過法院判決。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一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對于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綜上所述,解除同居關系無需經過法定的程序,但雙方所存有的財產爭議以及子女撫養爭議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 2、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同居關系是不受婚姻法保護的,也就是說關于婚姻法中關于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并不適用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應根據民法通則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度舾梢庖姟返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結合該條規定與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以明確,一方的個人財產仍為一方所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無法分清是否是一方財產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會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原則進行分割,也就是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并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因素進行分割,此外還會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適當考慮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無過錯方。 還應指出的是他們的共同財產不應該包括收入。這里的收入很多情況下都是有錢一方(一般是有配偶方)的收入。而另一方一般是沒有收入的。由于有配偶方的收入是與他合法配偶的共同財產,且這種同居關系種有配偶方的生活照顧一般還是由他的配偶來完成的,他的同居生活只是在“地下”進行的。所以,同居一方沒有盡主要的扶養義務,因而這種收入不能算入同居的共同財產來處理,而應算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夫妻的財產中才能算為共同財產。 此外還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同居的一方有配偶,那么在財產分割時雙方的約定不得損害該合法配偶的權益,否則視為無效,在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中,配偶可以作為第三人應訴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3、同居生活時雙方間的贈與該如何處理呢? 在同居關系解除時,贈予人是否有權收回其贈予的財產?這里也有兩種情況,一是看贈予人是否出于自愿。由于未婚同居有感情的基礎,所以,我們不能排除當事人出于感情的流露,出于真心,心甘情愿地將自己的物品贈予給對方。我覺得這種贈予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贈予人接受的物品,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二是對方索要的物品。這種情況在婚外同居關系中更為常見;在這種情況下的同居,有錢人向自己“情人”贈送東西是十分常見的。小的可以是化裝品、裝飾品,大的可以是汽車、別墅。一方面,我們一開始就強調了一點,這種同居一般是沒有多少感情成分的,他們之間的這種贈予,完全是討對方的歡心。甚至有的時候一方還向有錢的這一方索要物品。當出現這種情況時,有錢一方表面上是同意將物品贈予給對方,而內心深處他是不愿意的,而這種內心的不愿意一般又不會在同居期間表現出來,只有當同居關系破裂時,它才會突現出來,因而它也成了這種同居糾紛的焦點。我們可以稱這種意思表示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由于贈予人一般又有合法的婚姻,他的財產又是他與他的配偶的共同財產。對夫妻的共同財產,特別是重大的共同財產的處分,是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對這種比較貴重的物品的贈送,贈予方一般是沒有處分權或沒有完全的處分權的。結合以上兩點,我認為對于這種贈予,當同居關系解除時,贈予人有權撤消其贈予行為。雖然現行的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我覺得這種處理辦法是有價值的。它打破了那些想用青春換取享受的傍大款族的美夢,從而也讓我們的婚姻家庭制度得到有效的保護。 《若干意見》第十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也就是說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對另一方的贈與,該贈與無法撤銷,除非贈與的一方可以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的。 4、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同居期間雙方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被稱為“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在《若干意見》中也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有所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此外,撫育費的數額可以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是根據孩子生活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支付一方的收入水平來確定,具體數額的確定關鍵要看各地法院的認定標準。 如果同居關系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產生爭議,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那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又如何呢?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梢,我國的立法精神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教育權、繼承權、被撫養權等權利。而且,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也不因同居關系的解除而消滅。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這也和婚生子女一樣。但在現實中,還是有一些對婚生子女的不等的待遇,比如戶口,上學等問題。還值得有關部門關注。 5、同居關系繼承問題 同居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6、經濟補償問題。 同居關系雙方由于沒有法定的婚姻關系因此權益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一方往往因為感情受挫精神痛苦而向另一方提出青春損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但提出上述要求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即便是由于一方感情出軌才導致雙方同居關系解除或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情形,另一方也無法主張損害賠償,除非是一方的暴力行為造成另一方傷害,那么受傷害一方才能根據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提出賠償要求。 而如果同居關系解除之后一方生活艱難的話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得到相應的保護即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因此生活困難一方也可以提出類似于婚姻法中配偶一方可以提出的經濟幫助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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