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并不出名的品牌想在短時間內成為馳名商標,有什么“捷徑”可走?答案是打官司。
目前,我國認定“馳名商標”有行政和司法兩種途徑。行政認定往往要花費大量的資金,過程繁瑣,需要幾年的時間。
而司法認定受審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時間較短,一般只需要半年,即便加上二審的時間,全過程也就在一年左右。
企業通過司法途徑來認定“馳名商標”,就是所謂的“司法認馳”。走這一“捷徑”的企業,大多以本單位的商標被他人冒用注冊為由,通過商標侵權糾紛訴訟,讓法院判決企業所持有的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一些企業原本寂寂無名,有的甚至連省級名牌都不曾獲得,但通過司法途徑被判為“中國馳名商標”后,頓時身價倍增。
在利益驅動下,有些企業不惜制造假被告、假案件、假材料,通過“司法認馳”手段來謀取中國馳名商標。本文披露的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件。在這起案件中,青海省海東中院民三庭原庭長許正福,收受賄賂,枉法裁判,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2009年6月22日,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以許正福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賄罪向城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29日,城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進行了審理。
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正福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青海省海東中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的職務便利,以枉法裁判為手段,向他人索取現金30萬元,其行為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許正福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作出多份虛假的民事判決書,其行為又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應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許正福在偵查期間退回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許正福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許正福有期徒刑2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宣判后,許正福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找朋友充當侵權被告
2007年7月,王哲(在逃)代表浙江通海聯合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金蜻蜓鞋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標維權相關訴訟的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該公司“RD蜻蜓圖形組合”商標如通過司法程序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則該企業向王哲支付代理費70萬元。
同年8月初,王哲指使其胞弟王永明(另案處理)尋找虛假被告進行訴訟。王永明經他人介紹結識許正福后,偽造了印有“RD蜻蜓圖形組合”商標的飾品,并讓其朋友陳某某(甘肅省蘭州市人)充當金蜻蜓鞋業有限公司的侵權被告,向海東中院提起商標侵權糾紛訴訟,并得以立案。
同年9月18日,許正福以贊助費的名義向王哲索取現金5萬元。該案經海東中院民三庭副庭長馬某某等人組成合議庭審查后發現被告住址、經營場所等信息均不真實,原告遂申請撤訴。同年9月19日,海東中院依法作出(2007)東法知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同年10月17日,許正福擔任審判長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后,許正福在該案未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情況下,指使王哲起草了該案判決書樣本,許正福對樣本進行了修改并簽發打印,加蓋了海東中院院印,枉法作出(2007)東法知初字第3號虛假的民事判決書和法律文書生效證明,認定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金蜻蜓鞋業有限公司“RD蜻蜓圖形組合”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王哲將民事判決書和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交給金蜻蜓鞋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支付王哲代理費70萬元。
2008年初,該公司在產品包裝上全部印制了“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產品銷往全國各地專賣店。2008年6月,四川省瀘洲市龍馬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執法過程中,對金蜻蜓鞋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判決書等提出質疑,經向海東中院核實后發現,金蜻蜓鞋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系偽造的事實,遂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罰。事情敗露后,王哲于2008年8月將70萬元代理費退還給金蜻蜓鞋業有限公司。
制作虛假民事判決書
2007年6月,北京中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某與安徽省滁洲市春州木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標維權相關訴訟的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該公司“春州奧德”商標如通過司法程序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則該企業向張某支付代理費40萬元。后張某通過程某某結識了青海某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張某向這兩名律師教授了商標侵權案件訴訟的操作方法,并共同預謀在青海省給委托企業尋找虛假侵權被告進行民事訴訟,從而為企業獲得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張某還向其中一名律師支付了辦理費用。
2007年11月1日,其中一名律師找到青海某公司項目經理馬某某,并帶領張某等人到該公司下屬的青海某碳化硅有限公司。在張某的要求下,馬某某提供了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蓋有發票專用章的空白收據等材料。當天,張某依據偽造的侵權證據,打印民事起訴狀,以安徽省滁洲市春州木業有限公司訴青海某碳化硅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向海東中院提起訴訟,并得以立案。
2007年12月3日,該案由許正福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張某與一名青海的律師分別代表原、被告出庭。庭審結束后,張某應青海律師的要求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撤訴申請。
同年12月29日,海東中院依法作出(2007)東法知初字第9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安徽省滁州市春州木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然而許正福并未將該民事裁定書送達原被告雙方,反而又制作虛假的民事判決書,加蓋了法院院印。并于2008年1月6日枉法作出(2007)東法知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安徽省滁州市春州木業有限公司的“春州奧德”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張某將民事判決書和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交給安徽省滁州市春州木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支付張某代理費40萬元,并向當地工商部門登記備案。
董事長代寫判決書
2007年6月,江蘇省南京市德而惠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杭州車盟廣告有限公司)負責人呂某某與浙江金健峰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商標維權相關訴訟的委托代理協議,協議約定該公司“JINJIANFENG”商標如通過司法程序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則該企業向江蘇省南京市德而惠企業策劃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費46萬元。
呂某某讓合伙人浙江省杭州市大基石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某(另案處理)聯系法院辦理商標訴訟。張某某通過浙江省杭州市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某,在青海省西寧市結識了青海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某某,并委托馬某某代理其商標侵權案件的訴訟。經馬某某介紹,張某某結識了許正福。
同年11月,張某某指使馬某某在青海省為金健峰集團有限公司尋找虛假的商標侵權被告,并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張某某向馬某某預付了代理費后,馬某某將其親戚冶某某(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張某某。張某某擬寫了起訴狀,于2007年11月29日以浙江省金健峰集團有限公司訴冶某某商標侵權案向海東中院提起訴訟,并得以立案。
同年12月,在該案未開庭審理的情況下,許正福指使張某某起草了該案判決書底稿,并在底稿上編號、修改、簽發、加蓋法院院印后,于2007年12月28日枉法作出(2007)東法民三初字第19號虛假的民事判決書和法律生效證明,認定“JINJIANFENG”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2008年初,許正福攜帶該民事判決書和法律生效證明到浙江省杭州市交給了張某某。隨后,張某某將該民事判決書和法律生效證明交給浙江金健峰集團有限公司,呂某某則向張某某支付了代理費30萬元。
騙取個體戶信息
2007年8至9月間,李某某與浙江省寧波市博洋紡織有限公司訂立商標維權相關訴訟的委托代理協議,并約定如通過司法程序認定該企業“博洋BEYOND”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則該企業向李某某支付代理費30萬元。同年12月29日,李某某以其母親設立的杭州名馳知識產權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浙江省寧波市博洋紡織有限公司補簽了委托代理協議。
此后,李某某來到青海省再次找到許正福,與許正福預謀通過虛假訴訟認定浙江省寧波市博洋紡織有限公司“博洋BE-YOND”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隨后,許正福騙取平安縣消費品市場個體工商戶劉某某的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提供給李某某。李某某根據虛假的證據材料書寫民事訴狀,將劉某某列為侵權被告,于2007年11月5日將民事訴狀交給許正福。
許正福在案件未經立案、審理的情況下,便指使李某某起草了該案判決書樣本。許正福對樣本進行了修改、簽發、加蓋法院院印后,于2007年12月28日枉法作出(2007)東法知字第15號虛假的民事判決書,認定“博洋BEYOND”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而這一次,許正福再次以贊助費的名義向李某某索要現金10萬元。2008年1月24日,李某某將一張存款額為10萬元的存折交給了許正福。
之后,李某某將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交給浙江省寧波市博洋紡織有限公司。2008年2月29日,該公司電話詢問海東中院該民事判決書是否生效,并根據海東中院的要求將民事判決書的首、尾頁傳真給了該院,經過核實系偽造的判決書。許正福得知自己的行為已暴露,即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將判決書銷毀。
2008年4月4日,許正福趕往浙江省杭州市將10萬元存折退還給了李某某后潛逃。在潛逃的日子里,許正福曾在江蘇省南通市、甘肅省蘭州市租房“隱居”。2008年7月5日,偵查機關在甘肅省蘭州市將許正福抓獲歸案。同年7月23日,許正福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被依法逮捕。(強斌 龐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