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存折,被判賠償儲戶遭騙存款。近日,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儲蓄存款合同案, 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江蘇省阜寧縣支行支付原告劉菊蘭遭他人冒領的存款7035元。
2009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處開設了活期儲蓄賬戶,并于同日辦理了一張綠卡(儲蓄卡)。2009年3月24日,原告的賬戶在江西某郵政儲蓄所被人用偽造的存折在柜面分兩次支取計7000元,并分別收取異地取款手續(xù)費15元和20元,當冒領人準備第三次提取存款4800元時,被儲蓄所工作人員識破是偽造的存折后,離開現(xiàn)場。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原告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領,應先由公安機關偵查,且原告的存折設有密碼,銀行并無過錯,故拒絕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在被告處開立了個人儲蓄賬戶,被告向原告簽發(fā)了存折,雙方已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銀行作為專業(yè)的金融機構,應當負有比儲戶更大的風險防范義務,最大限度的保證儲戶存款安全。作為被告的聯(lián)網(wǎng)營業(yè)網(wǎng)點,江西某郵政銀行儲蓄所未能對存款冒領人所持的偽造存折作出識別即辦理取款業(yè)務,具有重大過錯。故因江西某郵政銀行儲蓄所的過錯而不能識別偽造的存折,致原告在真實存折并未丟失的情況下,真實存折所登載的債權數(shù)額減少,對此被告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