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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勞動合同法下企業策略 |
作者:河北石家莊勞動爭議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3/4 14:10:00 |
勞動合同法下企業策略
- 《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全國企業屆怪招頻出,這部旨在規范用工制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的法律,卻在有的企業被一些人誤解、曲解、甚至抵觸,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企業突擊辭退員工、要求員工“自愿”辭職、重簽勞動合同等負面現象,引發了社會各方高度關注。其實這種做法對企業本身沒有任何利益。企業如果有實力、有勇氣、能堅持的,就應該好好做下去,而不應該搞些歪七八糟的小動作,有損企業的聲譽。
那么,企業究竟怕什么呢? 首先,怕勞動違法行為將面臨高額經濟補償。 過去,由于勞動法制不健全,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執法不嚴,在勞動執法方面對違法企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許多企業不同程度存在侵犯勞動者權益的違法現象。 勞動合同法把維權武器交到了工人手里,它規定得很細,執法部門沒有多大空間。比如,“零社!痹浉傲愕貎r”“零稅收”一起,成為一些地方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地方政府只要求企業按員工總數的一定比例參加社保就可以了。很多企業這個比例定在50%以下,員工通常入職三四年以后才有資格參加社保。 勞動合同法規定,凡是不參加社保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這樣不僅“打折”參保不靈了,隨意拖欠工資、超時加班、不按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保護措施欠缺、勞動條件不合格、用人單位違章指揮……這些司空見慣的行為,在法律實施后,都將成為工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向企業索取經濟補償的依據。 其次,怕不能再靠“炒人”來管人。 廣州溢通巴士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成佳說,我們一般新來員工試用三個月,然后一年一簽,這種形式是員工管理的好招。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如果再搞一年一簽,第三年就變成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就得延長至兩三年、三四年一簽。一旦他干得不好,我怎么辦? 最后,怕辭退員工不再“干凈利落”。 有人把勞動合同法比喻為“人力資源管理上的物權法”,認為這一法律實施后,將像拆遷中出現“最牛釘子戶”一樣,出現“最牛釘子工”。 廣州萬方興泰顧問公司一位管理顧問對記者說,以前國有企業固定工抱著鐵飯碗,出現“磨洋工”現象,導致國企效率低下。假如企業存在一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同樣“磨洋工”,要炒卻炒不得,特別是對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缺乏上進心和主動性、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員工,企業奈何不了,也將嚴重威脅企業發展。按照勞動合同法,企業要辭退,員工有說“不”的權利,企業將會面臨炒人很難、代價很高。企業無法確定這個風險有多大,總是能避一點風險算一點。
“向勞動者傾斜”成為企業必須正視的問題 企業發展階段不同、文化背景和管理理念不同、利潤來源方式不同,對勞動合同法的態度也不同。一些原本就比較規范的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能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利于企業發展;而有的企業過多地依賴從勞動力身上賺取利潤,就會感覺壓力太大。勞動密集型企業對促進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功不可沒,但到了現在這個階段,員工對企業的要求不同了,有更多的權益要求,不僅求生存,也要求發展,要更好地生活,要改善家庭環境,這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勞動合同法在鼓勵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同時,也體現了對企業的平等保護,企業也是受益者。比如,勞動合同法糾正了目前勞動關系的不合理現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逐漸成為常態,這既有利于勞動者穩定職業,熟練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養職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減少企業頻繁換人的損失,企業是受益的。
企業管理急需“三大轉變” 勞動合同法的確給企業帶來壓力,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們企業要考慮的,首先是如何留人、留心,如何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處長謝迎建認為,無論主動也好、被動也罷,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要逐步實現三個轉變。 轉變一:對員工從壓力式管理轉向激勵式管理。過去,一些企業在提高員工積極性方面手段不多,一味地“胡蘿卜加大棒”,依賴“高壓政策”。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勞動合同期限越簽越短:從三年一簽到一年一簽,直到最近流行半年一簽,結束勞動關系的主動權握在企業手中,員工整天戰戰兢兢,拼命爭取下一次續簽。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更多地需要通過感情激勵、待遇激勵、事業激勵等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工人從“不得不干”,變成“越干越有勁”。 轉變二:不平等管理轉向平等管理。一些企業往往會將員工分為“三六九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特別是福利和社保待遇上。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在初次分配中更多地體現公平。 轉變三:粗放式管理轉向精細化管理。粗放式人力資源管理無法適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將要求專業人才擔任,從工人的招聘、勞動合同的簽訂,到整個生產生活環境管理,都要走上法制化軌道。企業必須加強內部的管理,尤其是人力資源管理,調整自身不適應之處,而不是想方設法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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