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人將合同成為法鎖,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雙方在交易中的權利義務,所以合同又被稱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對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的行為進行著約束。
常用合同條款及風險防范如下:
1、合同標的條款
(1)使用標的物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而且應用全稱。
(2)寫明商品的商標------商標標志著商品的質量、性能、價格等特征。
(3)確定標的時注意同名異物或同物異名的情況,配以圖片或描述性說明。
(4)應寫明標的的品種、規格、花色及配件。
2、數量條款
(1)采用某種計算方法確定數量,避免發生歧義。
(2)約定以某一方最終確定實際數量,例如以提貨單為準,應約定提前通知義務并約定單詞最多和最少提貨量。
3、質量條款
(1)質量驗收事項約定不明,例如驗收地點、驗收不合格時的處理方式、分歧的處理等。
(2)應明確具體的約定質量認證的最終途徑。
(3)委托檢驗的費用承擔。
4、價款或報酬條款及其風險
(1)計算方法約定不明。
(2)合同只約定總價,在部分解除時產生分歧。
(3)價款支付方式約定過于簡單,應當約定明確。
5、合同時間
(1)合同有效期----當合同不是一次性交易,無法從交易完成或無法完成的角度判斷合同履行完畢時應約定有效期或用解除條件彌補。
(2)履行時間適用于次要義務,同時又是先決條件的情況。
6、定金條款:
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而非“訂金”,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于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7、違約責任條款:
應當注意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我公司起草簽訂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而且應與我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為標準。比如最近我公司一件技術轉讓合同中,由于沒有明確約定對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能通過審批取得新藥證書時的違約責任,造成我們無法直接向對方索賠。 8、爭議管轄條款 現在一些案件,經常在訴訟管轄耗費時間和精力,最近我們也遇到了不少這個問題。如何避免呢?還是要在合同中明確管轄法院。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一般比較友好,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事先確定了管轄法院,就不必在以后為爭管轄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具體做法是: 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明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或約定仲裁條款時,應當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以對仲裁機構必須寫具體的名稱,如西安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后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只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約定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訴訟管轄地的約定要明確,如未約定管轄則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這樣往往會發生管轄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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