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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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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如何計算侵犯商業秘密賠償 |
作者:河北石家莊知識產權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3/4 18: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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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級法院對中國賠償額最大的一起商業秘密侵權案進行了宣判,被告人原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高級工程師裴××及附帶民事責任的中冶連鑄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西安重型機械研究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
侵犯商業秘密人們更喜歡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案例不是太多。對于商業秘密侵權賠償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有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根據法律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賠償計算方式和商標、專利計算方式大致相同:1、被侵權人因為侵權遭受的損失,2、侵權人因為侵權獲得的利益。但是我們注意到順序和商標、專利不同,首選的方式時被侵權人的損失。下面分析具體運用:
1、被侵權人因為侵權遭受的損失 一般來說,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實際損失應當充分的考慮以下因素: (1)研制開發成本,包括花費的時間、金錢和付出的努力等,必須將該部分成本計入實際損失。 (2)現實的利益損失。使用商業秘密正在給權利人帶來的經濟利益,涉及到生產成本的降低、銷售額的提高、利潤率的增加等。侵犯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現實利益的喪失屬于實際損失。 (3)將來的競爭優勢,即權利人對將來利益的合理預期。在因為披露而使商業秘密喪失的情況下,或者實際情況表明不易于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將來的競爭優勢的喪失往往是實際損失的組成部分。確定此種損失應當考慮商業秘密新穎性的程度、經濟價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長短、市場競爭的程度、市場前景的預期等。
2、侵權人因為侵權獲得的利益 從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實踐來看,計算實際損失往往是非常困難的,計算利潤則是相對比較容易的。就西安的案例而言,中冶連鑄公司與四川川威和山東泰山分別簽訂了板坯連鑄機的設計、安裝等總合同,兩個合同的總金額為1.48億余元,但是,由于從卷中現有的中冶連鑄公司的財務賬目中無法確定其因兩個合同所獲取的利潤。庭審中,原告的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國重型機械工業協會的專家評估意見,認為板坯連鑄機成套設備設計、制造的平均銷售利潤為12%,按中冶連鑄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的金額計算(7296萬元+7560萬元)×12%=1782萬元。合議庭認為,賠償額采取此種方法計算是較為客觀的。 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往往難以計算,法院通常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裁判的依據。在計算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時,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為獲利額,也不能以已生產的產品的價格總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為獲利額較為妥當。 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侵權人的獲利是實際獲利,而不包括預期獲利。但考慮到商業秘密權利人與其實有或潛在的客戶的交易能否成交存在著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風險無時不在。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將侵權人的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的1/2為獲利額,這種做法值得借鑒。
3、承擔合理的費用。 這個合理的費用與商標、專利的相關規定差不多,都是調查取證的費用開支。是不是支持律師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是會支持的。
4、連續侵權問題 連續侵權問題,商標、專利最高院都有明確的解釋,但是商業秘密卻沒有。某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和侵犯商標、專利權一樣是連續的,有的持續時間較長,此時,對損失額的計算,不能簡單地以被告的侵權所得為損失額,還必須考慮時效問題,如果被害人早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權行為,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后,才向有關機關尋求救濟的,在審判實踐中,其損失額的計算應當自向有關機關尋求救濟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超過兩年的損失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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