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
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
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法律援助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3)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4)公證證明。
法律援助的范圍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辯護;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
(7)需要予以公證的與公民個人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與法律關系;
(8)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不能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律援助的;(6)訴訟標的不足3000元的債權債務糾紛;
(7)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申請法律援助應帶的材料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以及有關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并提交代理權資格證明。
受援人享有地權利
受援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沖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受援人應履行的義務
受援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