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王某收到誹謗其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的匿名信及明信片。王某為查清此事,便向縣公安局反映,隨后提供了其單位兩個科室人員的政治筆記。二個月后,公安局告知初步結論:匿名信及明信片可能是同單位的李某所寫。為進一步確認事實,王某又委托律師調取李某檔案材料,向市檢察院申請字跡鑒定。后經鑒定得出結論:匿名信、明信片均系李某所寫。王某遂持結論向法院起訴李某侵害名譽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李某申請重新鑒定。歷時二個多月后,鑒定結論尚未得出時,王某向法院申請撤訴。撤訴后,李某認為人的名譽是不可隨意侵犯的,王某在無確鑿證據下起訴李某后又撤訴認輸,造成李某極大的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李某遂又以王某侵害其名譽權提起訴訟。
[分 歧]
對于本案王某的訴訟行為是否構成對李某名譽權的侵害,存有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王某的訴訟行為侵害了李某的名譽權。雖然法律規定訴訟本身不是一種侵權行為,但訴訟可能導致侵權。訴訟中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情況一般為錯告和誣告兩種。在王某訴李某的侵害名譽權一案中,由于王撤訴,足以說明王某的行為是一種錯告的行為。王某提起的訴訟行為無疑擴散了錯告的事實,由此導致單位的職工對李某產生某些看法,致使李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王某侵害了李某的名譽權。
第二種意見:王某的訴訟行為不構成對李某名譽權的侵害。其理由:當王某自己的名譽受到他人侵害時,王并沒有無端懷疑李某,而是在合法取得司法鑒定結論后,通過正當行使權利來獲得法律救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申請撤訴也只是對訴訟程序的終結,不具有實體法的效力。而本案李某起訴王某侵害名譽權的主要事實就是王某的訴訟行為。因訴訟本身不是一種侵權行為,它是法律規定的侵害名譽權行為的排除情形之一,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因此,王某沒有侵害李某的名譽權。
[評 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是:依照侵權行為法原理,侵權責任應有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構成。要認定是否構成名譽侵權,也應從這四個要件來分析。主觀過錯要件又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本案王某是依據鑒定結論才起訴李某的,且訴前雙方未有利害沖突。因此,王某主觀上并無侵害李某名譽權的故意。即使王某的訴請未予支持,也不能認定王某主觀上有過失,因為這是普通人無法注意到的,王某有足夠的理由去相信鑒定結論。侵害名譽的行為通常指實施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客觀上王某也沒有實施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而是正當行使權利,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本案即使對李某產生些不良影響,也只是訴訟活動本身具有的新聞效應所帶來的,王某并沒有借機惡意推動,也無力控制。因此,王某的行為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沒有侵害李某名譽權。